人大监督应向社会公开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10-30 访问量:



《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该条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性原则。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向社会公开是为了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这既是人大常委会的责任和义务,又是保障人大监督效果的有力措施,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的开放性和实效性。

向社会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人大常委会接受代表和群众监督的内在要求。人大监督的公开,使人大的监督更加透明,让人民群众知道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在做什么,是怎么做的,做的怎么样,特别是能够了解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怎样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权力的,从而更加关注人大监督工作,主动反映自己的诉求,积极监督人大的工作,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人民的权力机关。

向社会公开是强化人大监督权的制度性措施,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和树立人大的权威。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和工作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人大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人大工作的优势。人大监督通过向社会公开,能够密切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尽可能多的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使人大监督的选题更准、建议更实;能够把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更加有效的结合起来,延伸监督领域,扩大监督效果,使人大的监督更加公开透明,使人民群众对人大的监督进行再监督,促进权力机关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的监督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从而树立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应有形象。

向社会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有利于扩大人大宣传工作的效应。民主具有公开、参与的特性,没有公开的民主,没有公众参与的民主不是充分的民主。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这为人大宣传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的高度来认识向社会公开这一原则,卓有成效的做好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工作。

                                         (内司工委 张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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