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质效源于“四个体现”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10-31 访问量: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大监督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要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创新工作理念,健全工作机制,以“四个体现”增强监督工作质效。

体现全局性,紧扣发展第一要务。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更加自觉的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监督的全过程,体现在监督的各个方面,保证人大监督的正确方向。人大监督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围绕中心、把握大局、主动参与,切实把人大监督放在全局发展中去思考,从全局的高度来推动人大监督工作。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注重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协调,通报监督工作情况,以增进信任和了解,达成共识,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形成共事共心共谋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做到监督中体现支持,支持中实施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体现群众性,发扬人民当家作主。人大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权力的重要方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要拓宽途径,广开言路,问计于民,找准监督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的最佳结合点,力求监督顺民意,贴民生,促发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始终把调查研究作为增强监督实效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根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的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精通行业工作的代表开展调研。要广集民意、民智,注重提高调研质量,掌握真实情况,善于发展问题、分析问题和研究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的对策,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要注重发挥代表监督的主题作用,根据监督议题,安排更多的代表参与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保证和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有序参与,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

体现科学性,健全完善监督机制。要完善监督机制。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诸多监督形式,要依法监督不失职,改进方式求突破。组织代表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活动进行监督,要把整改贯穿到评议的全过程,将评议调查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被评议部门,实行先整改后测评。要避免评议“鸣金收兵”,整改“无人问津”。要敢于、善于启动刚性监督手段,根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运用询问、质询及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强化监督力度,督促问题解决。要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好测评等监督结果,把测评结果提供给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其评先选优、干部提拔的重要依据。要完善监督公开机制,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保证公开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自觉将人大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督职权。

体现实效性,切实强化跟踪督办。跟踪督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环节。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意志的体现,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载体。要严把审议意见的公布、督办、落实及反馈环节,审议意见要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及时规范转办,明确办理时限和反馈要求。审议意见处理过程中,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全程跟踪监督,及时了解办理进度,并将处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反馈,真正做到决而必行、行而必果。要加强对代表建议、议案的督办落实,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要以强化办理督办为重点,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断完善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机制,采取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政府负责人领衔承办和提建议代表认领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办力度,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要加强专题视察调研建议的督办。视察和调研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基本形式。专题视察调研结束后,形成视察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议,并交由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相关工作委员会机构开展督办,保证视察和专题调研有重点、有内容、有效果。

                                        (人代工委 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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