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大代表培训工作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11-08 访问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新形势下“如何提升代表素质、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只有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制度,通过科学化、常态化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才能促进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持续提升,使广大代表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进一步提升法治素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主动成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新发展理念”的倡导者、实践者、维护者。要有效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培训学习,使其尽快进入角色、找准位置,应着重抓好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的关键环节和主要事项

一是应当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县委要领导本地区代表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统筹部署。县级人大常委会主管本地区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履行整体规划、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协调服务等职能。县委和市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县乡人大代表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有关培训机构代表所在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全面配合协助。

二是应当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根据代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突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理论制度、人大工作业务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战略部署以及地方抓贯彻落实的各项重大安排的培训,引导代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深对党和国家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理解,增强为民行权、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二是加强《宪法》《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知识的培训,引导代表强化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养成依法履职的作风,提高代表运用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走访联系选民并收集整理和反馈其意见等人大工作实务的培训,帮助代表掌握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是应当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参加培训的义务。根据《代表法》中关于“代表应当加强履职学习”的规定,对代表参加培训的义务作出详细界定。一是对代表必须参加培训的情形进行界定,如初任培训、贯彻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人大理论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培训等。二是对代表参加培训的学历学时进行明确,如县人大代表、乡人大代表任期内参加专题培训累计应分别达到多少天、多少学时,并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换届后及时作出规划,统筹安排。三是对代表参加培训的纪律作出规定,如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人大组织的培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入履职档案;任期内培训学历学时不达标且影响执行代表职务的,不得提名连任等。

  四是应当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培训的方式方法。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因人施教,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进行培训。一是明确以县内培训为主。县内培训师资力量以县内党委、人大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士为主,必要时可聘请上级领导、外地专家学者到县授课。二是严格控制县外培训,明确县外培训以调训为主。县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代表调训计划,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报县委审批、市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后实施。三是根据培训内容要求和代表自身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方法,增强代表培训实效。四是推进培训方式方法的探索创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培训平台,完善相应制度,提高代表培训信息化水平。

  五是应当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培训工作的保障。将代表培训明确纳入代表履职范畴,并认真落实关于代表履职各项保障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一是将代表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保证代表培训工作需要。二是在省、市、县均建立代表培训师资库,抽选具有良好政治素养、较高理论政策水平、扎实人大专业知识、丰富工作实践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的领导干部或专家学者,组成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师资队伍。三是明确代表在参加统一安排的脱产培训期间,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任务,无固定收入代表由本级人大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报销所发生费用。四是代表个人经批准参加与执行代表职务有关的社会化培训,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内司工委 张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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