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沛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04-21 访问量:
沛人常发〔2017〕7号
沛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17年4月2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县委的领导下,全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原则上按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排定的议题进行安排,需要增加或调整的,应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
第七条 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审查、批准规划调整方案;
(四)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审查、批准县级决算,在审查县级决算报告的同时,听取审计机关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六)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七)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八)听取、审议县政府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
(九)审议、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决定代理职务、撤销职务和接受辞职事项;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许可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一)讨论、决定接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以及罢免个别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本县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二)讨论、决定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双月的20日左右举行。具体会议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逐项进行。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议题报告单位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上会材料送交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常委会有关工委在收到报告五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报告机关;有关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召开会议七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人事任免案等个别议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达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说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条 对专业性强的工作,常委会可以委托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事前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报告,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召开日期、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部门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所有会议资料提前三日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并附书面审议意见卡,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后开会时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主任会议提出的建议议程,开展调研、视察、检查等工作,为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第四章 会议举行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需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各镇人大主席、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县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经批准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安排分组审议。分组审议的召集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并作为中心发言人。
分组审议时,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发言。
第五章 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的决策参考资料,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第二十条 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确保不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调研、座谈、听证、论证等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或者在有关法规中作出规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转送“一府两院”研究办理。“一府两院”应将办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
第六章 审议议案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二十六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议案时,可进行分组审议或集中审议。审议期间,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或许可,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委开展调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罢免或许可形成的决议,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被提出罢免或许可的代表,可以到会申诉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在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第三十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待调查研究后,由主任会议进一步审查或审议,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七章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常委会主任签发,并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提请,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八章 询问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议案的时候,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的相关事项提出询问,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针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请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十九条 专题询问采取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进行,先听取工作报告,再对报告进行分组审议,然后进行专题询问。
第四十条 专题询问应围绕主题、有问必答,并在主持人的统一组织下有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应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和询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委会。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专题询问开展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质询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质询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
(三)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
(四)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五)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的;
(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他需要质询的。
第四十五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但不能作出受质询机关不予答复的决定。
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八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即行终止。
第十章 人事任免
第四十九条 任免案的提请机关应当按照《沛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向会议提供相关材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还要作必要的说明和答复。
第五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政府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或县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可以任免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室)主任,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工委主任、副主任。
第五十一条 凡应由常委会任免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并报送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任免案必须经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签署。
被提请任命人员一律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接受常委会任前政绩考察,并向常委会作拟任职发言。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五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提任免他人。
第五十三条 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和电子表决相结合方式。人事任免议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五十四条 任免案在表决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获得通过后,常委会应当向其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签署、颁发,也可以委托副主任颁发。
任命书可以在常委会表决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当场颁发,也可以通过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或者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颁发。
第五十六条 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须公开向宪法宣誓。
第五十七条 宣誓仪式应当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举行。宣誓仪式由常委会当次会议主持人主持。
第五十八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组织宣誓仪式,应当设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五十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出自己姓名。
第六十条 领誓人和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用普通话宣誓。
宣誓时,常委会主任要进行监誓。
第十一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
第六十二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表决器方式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三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六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协调常委会各工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落实。
督促和落实结果,由常委会办公室或常委会各工委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负责地贯彻执行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办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向常委会有关工委书面报告落实和办理情况。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对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落实办理情况。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记录,由常委会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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