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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县法院执行工作的调查报告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06-26 访问量:



执行工作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也是法院的难点工作,是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兑现公平正义的最为关键的一环。如何解决“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议论的焦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2017年沛县人大常委会将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执行工作列入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范围。65-9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题调研组,通过察看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抽查部分案件卷宗、举行律师座谈会、对社会群众问卷调查、走访个别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等方式,了解“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对破解“执行难”工作进行了认真研习,形成如下报告:

一、县法院近两年的执行工作情况

    县法院执行局现有工作人员 58人,占全体干警的26%,在编干警 28人,其中员额法官 5人,执行队伍年轻富有活力,干警业务素质整体较高。目前执行局下设执行指挥中心,财产保全中心,终本案件管理中心和执行中队,设置3个实施科和7个执行团队。近两年来,县法院以执行信息化为抓手,不断健全完善与银行、公安、房产、土地、车管所、公积金等部门之间的联合查控机制,逐步建成全面覆盖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上查控体系。其中,与沛县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已初步建成立案后自动化查控系统,足不出户便可完成对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化,以打击“老赖”为重点,建立全方位的执行威慑机制,不断强化失信惩戒力度,用足用好纳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追究拒执罪等措施,依托上级法院与民航、铁路、银行、市场监管、边防等部门建立的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挤压“老赖”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空间。以集中执行常态化为主旋律,2016年以来,县法院坚持集中执行常态化行动,共集中执行213次,累计出动警力2837人次,现场拘传被执行人506人,现场拘留被执行人255人,现场达成和解案件数112 件,现场执结案件数281 件,现场执行到位案款1706.9万元。大力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制定集中执行常态化实施意见、执行程序中拘传、罚款、拘留措施的适用规范等制度文件,确保规范廉洁执行,对被执行人确有困难的特殊案件,合理采取暂缓执行、执行和解等人性化处理方式,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确保文明执行、安全执行。2016年共受理执行案件4154件,结案3306件,实际执1702 件,结案标的总1.09亿元,实际执结率40.97%,位居全市执行条线前列。20171-5月,共受理执行案件2168 件,结案1168件。

二、影响执行工作效率的因素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经济和社会发展加重了执行任务外,既有法院内部原因,也有社会方面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一)法院内部原因

1、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个别审判人员缺乏大局意识,还存在着就案办案,重审轻执的思想,在立案、审判环节中未充分考虑案件将来面临的执行问题。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没有告知相关案件当事人或进行指导,或不予处理,或消极处理,或采取措施力度不够,导致案件审结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个别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地点、标的不够明确具体或容易产生歧义,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果。

    2、法院执行力量有待加强。从县法院近两年的执行情况来看,虽然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数量较以往有了增加,但与逐年增长的案件数量相比仍显力量不足,同时,房产管理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大数据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受查找、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涉及地域广、工作强度大等因素影响,加班加点执行已是常态,人少案多的矛盾仍然突出。

3、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做好执行工作需要执行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部分执行人员方法简单,措施不多,预防化解矛盾不力,办案质量不高;缺乏高度的敬业精神及工作责任心,不能准确把握执行的最佳时机,过分追求案件的结案率,满足于办案走程序,使案件虽能在程序上报结案但实际上未执结,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执行效果。

(二)社会方面原因

1、由于民商风险原因造成“执行难”。由于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市场主体经营资信和诚信状况无法做到公开透明,民事主体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难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加上市场本身存在着无法把握的市场风险和一些当事人经营风险意识不强,同一些信誉、资产状况差的企业甚至“皮包公司”做生意,造成了打赢官司,但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这在未执结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等案件中占了很大比例。

2、由于没有履行能力造成“执行难”。在执行工作中,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有的被执行人虽没有出去躲债,但家徒四壁,仅靠打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计,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特别是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生活都很艰难,如果法院执行了被执行人赖以生存的房屋和其它生活必需品,将使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在这种生存权与债权相冲突情况下,法律只能选择优先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中止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这种情况在未执结的赔偿案件中占了很大一部分。

3、由于被执行人故意逃避而造成“执行难”。有的债务人,能逃则逃,能拖则拖,能隐匿则隐匿,对抗法院查扣财产,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又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虽然《刑法》规定了“拒执罪”,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实施起来也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而司法拘留措施也因期限过短,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有的还出现被执行人宁愿接受司法拘留也不愿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

4、涉政案件“执行难”。被执行人为政府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的,有的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千方百计阻碍执行。例如,被执行人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其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每次执行均为经费紧张,无法履行。被执行人为乡镇政府的,很多执行强制措施难以适用,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单靠法院的力量难以解决。被执行人是村委会的,有的是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有的是干部撤换频繁,有的是帐务混乱致使执行工作难度加大。

三、做好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易引发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但是,解决“执行难”不光是法院的事情,而是一个社会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关注和支持,也需要案件当事人的配合和协助。

一是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沟通。严格贯彻落实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建立健全执行信息共享、快速查控、诚信管理、执行威慑、执行救助等机制与平台,变“被动”联动为主动“联动”,有效增加执行联动正能量,不断构建信息共享、情况沟通、相互协作的执行联动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大执行工作格局,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合力破解“执行难”。

    二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行效率。执行人员要严格遵守“依法执行、及时执行、文明执行、严格执行和注重执行效果”的执行行为规范,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要加大对执行干警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执行艺术、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消极、畏难情绪,严格执法,大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力、执法公正。要认真解决案件“立、审、执”存在的脱节问题,强化法院内部机构之间的工作沟通与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从而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是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物质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判机构的基础上,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以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运行机制。县政府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必要时,要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提供专项经费保障;法院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在经费和物质保障方面适当倾斜,逐步改善执行人员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

四是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是继续推进信息化建设,破解财产地域限制。“互联网+”时代,现代信息技术不断融入和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信息化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要进一步完善执行指挥系统,要将工作重点放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数据尚未实现全国集中的领域,因地制宜,充分发挥“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的灵活优势;要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对破解财产处置周期长的瓶颈问题进行有益探索,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控制,切实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杜绝拍卖中的不公、不廉现象。

是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化解“执行难”。要努力建立各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着力化解矛盾,力促案件调解,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执行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解释工作,取得理解。

是加强法治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执行环境。为更好地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牢把,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握执行宣传的舆论导向,掌握宣传报道的主动权,采取多种形式,力求实效,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积极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同时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避免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适当宣传部分案件不能执行的原因,使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执行难”有一个比较理性、客观的认识。

                                        (内司工委 韩旭 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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