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纵横
县“四个明确”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07-07 访问量:
一是明确备案审查范围。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应依法报送备案。县人民政府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备案审查。报送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存在疑义或者争议的,应当先报送,再由备案审查机关来确定,真正做到应报不漏,有件必备。
二是明确备案审查流程。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备案报告;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3、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4、其他相关资料。所报资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需附送电子文本。负责审查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应当在接到规范性文件的两个月内审查完毕,认为适当的,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连同规范性文件书面反馈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结束;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该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具体内容、依据以及应当如何处理的纠正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
三是明确备案审查职责。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类、存档工作。办公室要认真登记每件审查建议,属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要及时组织审查;对不属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其中,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报送备案或者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所涉及内容,分送县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机构的,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明确主办机构,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
四是明确规备案审查内容。要强化监督意识,做到重点突出。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把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任意地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义务,增加负担,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作为备案审查的重点。另外,规范性文件内容虽未越权和违法,但制定和公布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与其他文件彼此不协调、相互矛盾的,也需要通过备案审查予以纠正。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参与相关工作,也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说明和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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