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建设
理顺两个关系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础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10-13 访问量: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方面,大胆实践,并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为推动地方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基层人大尤其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和解决。
就目前,新常态下县级人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工作实践来看,还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人大与县委、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科学高效的权力制约架构体系,真正让县级人大成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理顺人大决定与县委决策的关系。县委作出的决策,对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对国家和全社会不具有强制性,而人大作出的决定,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全体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县委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张和意图,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才能对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因此,县委作出决策后,应当通过人大党组或者直接向人大提出建议,由人大依法讨论、决定。人大要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建立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积极争取县委的重视和支持,善于把县委的决策经过法定程序变成人大的决议、决定,保证县委的意图和主张得到贯彻落实。
理顺人大决定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关系。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来看,人大是权力机关,是本源的权力,而政府是执行机关,是派生的权力。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策权是上下位关系,行政决策权要服从人大决定权。人大的决定是创制性的,具有主动性、原则性和方向性,政府行政决策是执行性的,具有从属性、具体性和措施性。因此,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对应当由人大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主动提请人大审议决定,并落实好人大的决议决定。同时,人大应尊重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联系,使双方在重大事项决定上形成共识,达成一致,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努力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真正形成“县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真正让人大成为代表人民决定国家事务的权力机关。
(办公室 尹茂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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