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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评议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10-27 访问量:



“一府两院”进行专项工作评议,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实践中探索、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专项工作评议,既是监督形式的创新,也是人大监督向实质性推进的深化,显示出了良好的生机和活力。通过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既拓宽了人大监督渠道,改进了被评部门的工作,增强了“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又树立了人大的权威和形象。做好专项评议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专项工作评议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专项工作评议活动,要自始至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评议前,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要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确定评议内容,使评议工作与党委的中心工作有机结合。在评议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专项工作评议要从法律角度了解、监督干部在任期内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思想作风情况,但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一些敏感性问题,在此情况下要及时向党委汇报,以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对评议结果及整改情况要向党委部门转报,以作为考核部门和干部的参考依据,从而起到评议一处、教育一片、震动一片,推动全局的效果。

 二要正确处理好评议者与被评议者的关系。专项工作评议是单向监督,但涉及评议方和被评议方两个方面。如果被评单位和干部对人大评议工作的积极意图不理解,对评议操作过程不清楚,容易产生精神上的压力、情绪上的抵触;同样,如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思想上有顾虑,担心“得罪人、伤感情”,那么评议就起不到作用。因此,评议要始终注重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评议也是支持工作”。人大工作评议,不同于偏重讲成绩的“总结评比”,也不同于“行风评议”。要防止评议走过场,对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稳、准、狠”地进行评说。

 三要正确处理好专项工作评议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关系。评议是手段,促进工作是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强对“评议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人或单位,要敢于和善于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以增强评议工作的力度,必要时运用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确保评议工作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使评议工作有力度、有深度、有效果。

                                           (内司工委 张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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