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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人大代表法定权利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8-05-16 访问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工作是人大各项工作的基础,代表职能和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行使的充分与否。结合沛县人大近年来的代表工作实践,为更好地发挥县级人大代表的作用,要从四个方面切实维护起代表的法定权利,不断推动代表工作与时俱进。

一要维护人代会会议期间代表充分行使职权。要完善机制,鼓励代表畅所欲言。合理安排会议日程和审议议程,丰富代表审议方式,健全集体审议和小组审议相结合的审议制度,鼓励代表根据自己掌握情况和身心感悟对会议议题充分阐述观点,表明态度。要重视代表审议意见的落实。人代工委全面汇总整理会议期间各代表团代表审议和发言意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按照法定程序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二要维护代表建议办理成效。要实行跟踪督办。开展“清单式传递、销号式办理”,全面提高办理质量和办成率。人代工委负责建议办理工作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办理动态,按照机关效能建设考核体系,严格对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考核。要实行满意度测评。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开展满意度测评,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刚性、激发建议办理工作的活力。要实行专题询问。对办理不力、落实不到位、代表不满意的建议办理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确定议题,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询问目标,突出询问时效。

三要维护人大代表知情权。及时发布公告。通过人大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常委会重要工作计划、工作信息和决议决定,在第一时间让代表周知。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和群众的互动和联系,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质量和透明度,按计划分批次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充分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

四要维护代表人身保护权。充分行使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防止有关机关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这是我国人民代表人大制度在代表地位上的具体表现。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护权利,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是特殊公民,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代表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要严格许可程序。司法机关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并说明原因,待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许可后方可执行。许可权的行使,不仅有力地保障了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也有力地支持了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能。

                                        (人代工委 尹茂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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