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旁听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3-03-02 访问量:
时间:2023年3月2日上午9:30
地点:沛县法院第十八法庭
案号:(2023)苏0322民初1060号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审判成员:
审 判 员:李 萌
书 记 员:张林娜
原告:原告1:周某某,女,汉族,住沛县某某花园一期16号楼。
原告2:秦某某,男,汉族,住沛县某某大厦B栋。
原告3:白某某,女,汉族,住沛县某某家园16号楼。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曦,江苏尊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1:沛县百大金店,住所地沛县沛城东风西路75号百货大搂一层。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2:
沛县怡宝行珠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百货大楼一层东侧营业用房。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孟可,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三原告于2002年购买了沛县百货大楼二楼房屋。后百货大楼金店欲使用二楼东面约25平米墙面及窗户打造大型户外墙广告位,征求三原告同意,于2008年签订租赁合同,租金10000元。2013年6月,三原告签订合同约定使用权分为三份,三原告各自管理使用各自房屋份额至2021年5月底,三原告于2021年6月要求与百大金店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时被告知,原告白某某丈夫刘某某私自与百大金店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使用时间从2017年4月至百货大楼拆除为止。
原告认为,原沛县百大金店成立于2018年,但合同签订为2017年,且该公司已于2019年3月注销。现使用人为沛县怡宝行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并未获得原告同意,也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且原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时间“从2017年4月至百货大楼拆除为止。”为不定期租赁条款,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
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义务,拒不与所有权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将租赁墙面恢复原状,并支付直至恢复原状前的占用租金。
参加代表:
鹿启智 白崇宇 郝敬欣 袁 军 韩正元 刘洪真 王曙光 胡艳丽 吴 敏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