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听庭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 页 > 一案三评 > 一案三评 > 听庭信息

旁听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3-03-02 访问量:

时间:2023年32日上午9:30

地点:沛县法院第十八法庭

案号:2023)苏0322民初1060号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审判成员:

员:李  萌

员:张林娜

原告:原告1:周某某,女,汉族,住沛县某某花园一期16号楼。

原告2:秦某某,男,汉族,住沛县某某大厦B栋。

原告3:白某某,女,汉族,住沛县某某家园16号楼。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曦,江苏尊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1:沛县百大金店,住所地沛县沛城东风西路75号百货大搂一层。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2:

沛县怡宝行珠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百货大楼一层东侧营业用房。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孟可,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三原告于2002年购买了沛县百货大楼二楼房屋。后百货大楼金店欲使用二楼东面约25平米墙面及窗户打造大型户外墙广告位,征求三原告同意,于2008年签订租赁合同,租金10000元。2013年6月,三原告签订合同约定使用权分为三份,三原告各自管理使用各自房屋份额至2021年5月底,三原告于2021年6月要求与百大金店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时被告知,原告白某某丈夫刘某某私自与百大金店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使用时间从2017年4月至百货大楼拆除为止。

原告认为,原沛县百大金店成立于2018年,但合同签订为2017年,且该公司已于2019年3月注销。现使用人为沛县怡宝行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并未获得原告同意,也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且原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时间“从2017年4月至百货大楼拆除为止。”为不定期租赁条款,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

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义务,拒不与所有权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将租赁墙面恢复原状,并支付直至恢复原状前的占用租金。

参加代表: 

鹿启智   白崇宇   郝敬欣   袁  军   韩正元   刘洪真   王曙光   胡艳丽   吴  敏    石  磊

苏公网安备 32032202000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