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旁听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2-08-01 访问量:
时间:2022年7月28日下午14:20
地点:沛县大屯法庭
案号:(2022)苏0322民初4201号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审 判 员:李 魁
书 记 员:周寒敏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沛县某某镇某某桥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龙,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沛县某某镇某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喜,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弘,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某镇某某庄村小学旧址的厂方4000平方,宿舍16间左右,变压器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15年,从2016年3月1日开始至2031年3月1日终止,租赁费每年13万元。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厂房等交付给被告使用。现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根据有关法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腾退占有的厂房、宿舍、变压器,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按照每年14万元的标准,从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参加代表: 韩 艳 邢建飞 王爱菊 李 想 蔡可涛 吴 杰 王建峰 赵恒亮 刘 永 刘洪光 王书信 王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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