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沛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4-01-26 访问量:
——2024年1月10日在沛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上
沛县人民法院院长 李徐州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沛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3年工作回顾
2023年,在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和县政协民主监督下,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现代化新沛县”战略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护航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8050件,结案16819件,同比分别上升17.81%、18.66%;员额法官人均结案351.6件,同比上升18.95%。一审服判息诉率、结案率、发改率等多项重点质效指标继续保持全市前列。
一、以服务大局为使命,着力护航高质量发展
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稳”字当头,执法办案有力度。紧扣高质量发展更新司法理念,审结一审涉企案件3810件、标的额9.7亿元。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安全”的导向,审结借贷、保险、融资租赁等涉企金融纠纷968件,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深化“执破融合”改革,办结破产案件68件,化解不良债权10.29亿元,“僵尸企业”有序出清。“精”字为要,服务保障有准度。开辟涉企案件“一窗通办”通道,建立涉企纠纷“速立快审”工作机制,涉企案件平均审理天数降至46.7天。持续开展“法润民企,护航发展”活动,聚焦“防风险、促合规、解难题”三项任务,走访调研企业26家,以“法治活水”润泽市场经济沃土。“慎”字着眼,护航发展有温度。树立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对重点企业涉讼案件在立案前引导双方和解,避免因诉讼对企业信誉造成影响。持续规范涉企财产保全,对没有保全必要的,依法释明后当事人撤回保全申请。通过“活封活扣”、财产置换盘活资产等措施,使封控财产能够物尽其用,助力企业“喘气”“回血”。对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通过和解分期履行等方式执结案件152件、标的额2124万元,努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保障和被执行企业解困双赢。
多管齐下凝聚解纷合力。抓好诉源治理“防未病”。探索推行“网格+N”工作法,集约基层解纷力量,推动属地纠纷就地化解。将社区作为司法资源下沉的前沿阵地,开展普法宣传、巡回审判、送法进校园等活动78次,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当好前端化解“前沿哨”。对矛盾突出事关社会稳定的纠纷,立案前向党委、政府发出案情专报19期,推动构建“党委领导、府院联动、法治支撑”的工作格局,共促涉18家企业的2700余件纠纷在诉前化解。魏庙法庭成立“初心”调解工作室,栖山法庭探索推行“四全调解法”,对诉前调解进行全流程优化。做好多元解纷“融合剂”。聚焦劳动争议、物业、金融等纠纷多发领域,深化协同共治,打造行业调解、专业仲裁、司法指导一体承载的一站式解纷平台。大屯法庭打造“五心善治”品牌,多元一体社区善治的“龙固样本”放大为诉源治理的“沛法模式”,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94.37,连续两年全市最优。
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坚持“从大局上看”。紧扣“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建立涉众型房地产纠纷示范审判机制,全力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最大限度保障购房者权利。对县农商行三年来1155件诉讼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从内部管理、源头治理等方面提出司法建议,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持“从法治上办”。坚守“依法办案”底线要求,对轻伤害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但被害人漫天要价不能达成谅解的,依法适用缓刑,坚决避免“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依法审结“酒店滑倒受伤索赔案”“摸鱼溺亡赔偿案”,判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责任的“度”,坚决防止“谁弱谁有理”和稀泥作法,让司法有力度、有是非。坚持“从履职上干”。树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通过积极稳慎司法,引导、回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强化“诉讼到我为止”意识,在立案阶段就做好释明工作,全力做好财产查控,力求审理阶段实质解纷。强化审执衔接配合,对于发现公司恶意“逃废债”的,主动释明追加股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提升胜诉案件的“含金量”。强化判后答疑、释法明理,一审服判息诉率92.22%,同比上升2.85个百分点,努力防止“一案结多案生”。
二、以群众满意为导向,着力助推高水平安定
做实安民文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11件1063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始终保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审结相关案件188件233人。审结文物犯罪8件16人,薛某等三人先后14次盗掘含全国重点保护单位在内的古墓,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5件48人,刘某某、黄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6个月并处罚金。守护生产生活安全。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29件445人,杨某等18人境外“杀猪盘”+“裸聊”电信诈骗集团案被最高法院官网推介。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审结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3件13人,坚决惩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腐”,镇农技推广中心兽医袁某某、殡仪馆陈某某、刘某某等因贪污、受贿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兼顾国法天理人情。精准贯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形势政策,韩某故意伤害其叔,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被从轻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彭某某故意伤害其父致死,严重违背人伦情理,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抓实民生保障,回应群众司法需求。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0505件。强化民生权益司法保障。用心用情办好涉教育、就业、医疗、物业等与百姓休戚相关的民生案件,调判审结“流浪猫伤人案”“窨井盖致伤案”等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15件,倒逼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销售“三无”产品的经营者调处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予保护,坚决防止司法成为“有心人”的牟利工具。向38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05.6万元,释放司法关怀,传递法治温暖。妥善化解欠薪纠纷。坚持外部联防、内部共治,为253名务工人员追回欠薪700余万元。突出高效率,某生物公司欠付82万元工资款两周内给付到位;追求好效果,依职权查封300万元拆迁补偿款,104名职工欠薪案圆满化解;强调优先保障,积极协调抵押权人,某羊绒公司77名工人工资优先受偿。德法并举弘扬法治精神。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通过“小案件”诠释“大道理”,审结“婚内出轨赠与无效案”,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保护;审结“公婆带孙索要费用案”,对诉请儿媳给付带孙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弘扬家庭成员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判决“劝架致人受伤不担责案”,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对于被执行人家境困难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弘扬“重义轻利,义在利前”的传统文化,经法官释明引导,申请人主动撤销案件或和解结案56件。
落实惠民暖企,全力兑现胜诉权益。纵深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执结“首执”案件4007件、到位金额3.67亿元。数字赋能提升执行质效。充分发挥执行APP等信息化平台功能,实现案件移动办理和实时在线管理。线上冻结被执行人资金1.6亿元,查扣车辆1532辆,查封房屋、土地等不动产1129件。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资产295件、标的额8129万元。专项执行力解急难愁盼。开展“彭城风暴”“小标的 大民生”等集中执行行动82次,拘传、拘留被执行人181名,执结涉民生案件850件、到位金额1655万元,千里奔袭、蹲点守候、凌晨出击、夜间送拘成为执行干警的工作常态。强化联合信用惩戒,3916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失信人员12批150人。强化管理规范执行行为。持续规范财产查控、财产处置、结案审查等办案流程,全面落实“一案一账号”,案款发放坚持“五级审批把关”和“线上线下双重审批”。强化“终本”案件管理,每3个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一次查询,恢复执行901件、到位金额1.45亿元。
三、以提质增效为关键,着力促进高效能司法
践行为人民司法宗旨。打造高品质诉讼服务。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家门口”式诉讼服务,畅通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渠道。推行“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跨层级、跨区域”立案服务,开通跨域阅卷、打印等功能,实现诉讼服务“一平台审核、一平台管理”。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坚持以“和”为贵理念,56.26%的民事案件以调解、撤诉的方式结案,22件刑事轻罪案件达成谅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大屯法庭、朱寨法庭联合村干部、大佬支、乡贤等妥善调处邻里纠纷,维护百姓生活和谐,引领社区文明建设。持续优化司法公开举措。强化“一网双微多平台”建设,丰富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内容,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行使诉权;拓宽执行信息公开渠道,全面推进阳光执行。发布微信微博宣传412篇次,被市级以上平台转载325篇,努力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可知。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抓实抓细审判管理。坚持质量优先,强化案件评查,严格责任落实,以“品质司法”理念完善“严审管”机制,一审案件发改率1.06%,同比再降1.04个百分点,案件质量稳居全市最前列。兼顾司法效率提升,大力倡导要素式审判,加快办案节奏,案件平均审理天数降至56.01天,长期未结案数量清零。持续优化审判团队建设。充分发挥独任法官制度优势,84.17%的案件适用小额程序、简易程序结案。坚持权责统一,落实问责惩戒机制,既要“让审理者裁判”,更要“由裁判者负责”,6件发改案件被评查认定为瑕疵案件,2名干警因办案差错受到提醒谈话处分。持续深化审执监督。严格落实类案检索和类案同判的刚性约束,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咨询功能和审判委员会的把关作用,有效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认真落实院庭长裁判文书阅核制度,阅核文书4647篇,压紧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发挥院庭长办案示范作用,院庭长担任主审法官办结案件11169件,占结案总数的66.41%。
持续推进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以矛盾化解、家庭和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家和”审判文化,培树“沛美家和”家事审判品牌。本着“调解一件案,重拾一份情”的原则,41.7%的赡养纠纷以调撤方式结案,让老人得以老有所养、安享晚年。掌握好情理与法度,妥善调判彩礼纠纷56件,让彩礼归于“礼”。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不断完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五即”诉调对接机制,速裁团队3名法官优质高效审结案件2323件,结案数占审判法官审结数的21.92%。深化诉讼制度改革。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348次,以庭审程序公正保障裁判实体公正。深入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强化再审程序监督纠错功能。探索跨部门刑事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工作举措入选全省法院试点工作季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运行执行案件一键生成文书、一键网络查控、一键上网拍卖系统,助力提升执行效率。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电子送达,助力提升送达质效。发挥语音录入、文书自动生成、智能纠错功能,助力提高庭审记录和文书制作效率。
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着力锻造高素质铁军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永葆对党忠诚政治本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武装头脑,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接受市委政法委政治督察和执法检查、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狠抓问题整改落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把牢法院工作的“方向盘”。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开展政治轮训、专题培训、集中学习等活动31期1600余人次。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抓实抓细意识形态工作。发挥党建引领保障作用。扎实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聚力打造“一支部一品牌”,开展“4+N”主题党日等活动33场。开展红旗支部、优秀党员评选,举办“党建杯”篮球赛等各类文体活动,提振团结拼搏精神,推动党建工作与审执业务有机融合发展。
加强能力素质建设。大力提升司法素能。举办“锤炼过硬本领大讲堂”、青年理论学习沙龙等活动5期,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46场712人次。开展岗位大练兵、办案竞赛等系列活动,发布优秀文书90篇,全流程培育精品案例21件,选派6名审判部门法官助理到执行局交流锻炼,激发担当作为活力。持续改进司法作风。扎实开展“敢为善为、务实落实”作风大提升、“司法作风集中整治”行动,大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坚决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广大干警履职尽责、定分止争能力明显提升。抓牢党风廉政建设。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常态化开展审务督察。严格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有关信息462条,让“有问必录”成为铁的规矩。
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落实各项决议决定,先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人民调解工作和涉民生民事审判工作。扎实做好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邀请代表委员出席新闻发布会4场次,走访代表委员38人次,开展代表委员“点”案旁听活动24期326人次。广泛接受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等各方监督,贯彻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共促司法公正。圆满完成30名新任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152名人民陪审员全年参审案件840件。
各位代表,2023年,面对重大使命和严峻挑战,沛县法院坚持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温度,各项工作均有明显成效,14个集体、38名个人受到表彰,先后荣获“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最美法官”等重要荣誉。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县法院向大家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对照高质量发展的任务要求,司法理念和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还需加强;案件总量依然保持高位运行,法官长期背负较大办案压力;司法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仍需久久为功。对此,我们将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4年工作安排
行远自迩,笃行不怠。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沛县法院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全会和县委十五届五次全会要求,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聚焦落实县委九个方面重点任务,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更好建设“现代化新沛县”奋力书写高质量司法答卷。
一是更加自觉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始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增强拥护“两个确立”的高度自觉。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引导干警坚定不移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牢记“国之大者”,胸怀“两个大局”,切实把对党绝对忠诚体现到人民司法事业上、落实到每个案件中。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请示报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县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是更加主动保障全县发展大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惩各类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沛县建设。认真落实全省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以赴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做大做强“2+3”优势产业重大战略实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依托司法大数据和典型案例,精准发送司法建议,以审理促治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积极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
三是更加坚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提升民事审判能力水平,依法妥善审理好涉住房、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案件,坚持以公正裁判落实良法善治。依法保障涉农资金安全、土地流转收益,持续加大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损赔偿等案件审执力度,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推进普法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扎实推进文化强县建设。持续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不断优化便民惠民服务举措。深化智慧执行与规范执行建设,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断提升公正文明执行水平,让当事人胜诉获得感更加充实。
四是更加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权责统一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根本要求,全面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努力取得案件办理的更好效果。健全人民陪审员履职管理和保障机制,有效提升人民陪审员参与度。加强法官团队建设,探索优化绩效考核,规范法官员额动态管理,充分激发队伍工作活力。
五是更加有力打造法院过硬队伍。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初心使命。着力提升干警综合业务素质,不断深化履职能力建设。持续改进司法作风,锲而不舍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始终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守住廉洁司法底线。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营造良好干事创业氛围。
各位代表,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重任在肩,使命光荣。沛县法院将紧紧依靠县委坚强领导,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忠诚履职、砥砺奋进,敢为善为、务实落实,奋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努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出新水平,更好地服务沛县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
附件1:
相关用语说明
1.“执破融合”改革(见第2页第7行):执行是个别清偿程序,破产是概括清偿程序,二者均具债务清偿功能。“执破融合”是将二者进行深层次融合,让两种程序的优势交互叠加、充分释放,通过“以破促执”“以执助破”,更好地实现市场主体“挽救”和涉企案件“出清”,逐步形成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大格局。
2.四全调解法(见报告第3页第8行):指栖山法庭创新优化矛盾纠纷化解举措,通过“树立全程调解理念、坚持全心调解原则、牢固全力调解意识、探索全员调解路径”等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大屯法庭“五心善治”品牌(见报告第3页第12行):“五心”指“初心、贴心、暖心、舒心、安心”,“善治”是结合市党代会提出的打造“善治徐州”的理念。大屯法庭打造“五心善治”品牌,通过“五心”助推基层“善治”之路,全面提升辖区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实现善治之城、上善若水的价值追求。
4.“龙固样本”(见报告第3页第12行):2020年10月,县法院联合龙固镇政府建立了全市第一家集“网格+警格+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室+审务工作站+24小时自助服务+巡回审判”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社区多元解纷中心,积极推行“网格+”工作法,并通过每月上旬走访、中旬调解、下旬开庭模式,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闭环,做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5.“四个最严”要求(见第5页第17行):四个“最严”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6.“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见第7页第11行):允许当事人在申请网上立案时,只上传起诉状、主体材料、诉请主要依据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即可。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在申请网上立案时尚不具备或当事人不愿意上传立案系统的,法院将先予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期限和渠道。
7.要素式审判(见第8页第5行):是指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简化裁判文书制作,从而达到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的审判方式。
8.裁判文书阅核制度(见第8页第13行):指在法院内部建立的一种审判质量控制机制,通过院庭长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审核和核查,以确保审判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其目的在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9.妥善调判彩礼纠纷(见报告第8页第21行):西周以降,“三书六礼”的婚姻习俗逐渐在民间形成。时至今日,彩礼依然是人们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的重要习俗,也蕴含着双方家庭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但天价彩礼、畸形彩礼等陋习事件的频频出现,不仅让彩礼失去了原本初衷,更让很多婚姻产生裂痕,甚至导致家庭破裂、两家人反目成仇。县法院聚焦涉彩礼类案件中的共性问题,在审判中坚持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充分尊重民间习俗、充分考量彩礼的目的性特征三个原则,将“共同生活”作为是否是缔结婚姻的根本目的和考虑返还彩礼的重要内容,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让真情归于生活。
10.“五即”诉调对接机制(见报告第9页第1行):即创建“专职调解员+审判团队”模式,案件从立案到分流、调解、速裁均由该速裁团队负责,做到“即时调解、即时立案、即时开庭、即时判决、即时送达”五个即时。
附件2:
相关案例说明
1.重点企业涉讼引导和解案(见报告第2页第14行):李某某等八人申请执行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并未“简单”立案,考虑一旦立案,被执行人信息会在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可能影响企业招投标、银行贷款等。法官在立案前积极与该公司联系,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全力组织双方和解,经协商,该公司主动履行有关劳务费。
2.规范涉企财产保全案(见报告第2页第14行):某医疗科技公司与某医院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某医疗科技公司诉至县法院,并申请对该医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医院作为公立性综合医院,极大地承担着当地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工作,且该案保全金额较大,一旦查封账户势必会影响就诊人员医保结算甚至医院正常经营,引发不稳定因素。故法院在组织相关单位对医院收支及盈利情况进行梳理审计的同时,积极与原告沟通并告知上述情况,经法官多次耐心引导,原告自愿撤回保全申请。
3.财产置换盘活资产案(见报告第2页第17行):贵州某公司承建某化工公司建设工程,完工交付后化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审理过程中,贵州公司申请查封了被告三块土地,市值预估3亿元。被告因需通过以上被查封财产进行融资,遂向县法院提出财产置换申请,以其他财产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上述三块土地的查封,但原告坚决不同意财产置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置换财产的价值已超过现查封的三块土地的余值。被告为盘活资产缓解生产经营压力,提供了有效担保财产,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被告生产经营,该置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裁定解除对土地查封,并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4.酒店滑倒受伤索赔案(见报告第4页第1行):苏某因工作出差入住某酒店一段时间,某日因酒店房间内空调漏水、地板湿滑,导致苏某摔伤住院。后经鉴定,苏某L1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县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对外经营的酒店,有保障其经营场所内环境安全的管理责任,苏某到酒店住宿,酒店经营者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苏某在入住酒店期间,因空调漏水导致瓷砖铺设的地面湿滑,致使苏某摔倒受伤,酒店经营者未尽到及时检查房内设施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入住酒店至事发当天,应对住宿环境有所熟悉,其对自身安全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摔伤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酒店经营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5.摸鱼溺亡赔偿案(见报告第4页第1行):李某甲、刘某之子李某乙下水摸鱼时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地系开放式河道,离李某甲家约五六里路程。后李某甲、刘某以水利管理服务站等部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县法院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人与义务人之间常常存在较为紧密的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李某乙溺亡的地点并不是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场所,案涉闸站为合法建造,被告的职责是负责闸站的日常运行,对于下河摸鱼、垂钓等个人行为不具有管理职责。事发当天,李某乙独自前往落水地点摸鱼,且涉案河道有约2-3米斜坡并长满半人高的芦苇等。根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晓,靠近河道系容易引发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下水摸鱼更是置自身安全于不顾。该危险行为并不需要管理单位事先的警告、告知,亦不需要专业知识就可知晓。鉴于上述理由,遂判决驳回李某甲、刘某的诉讼请求。
6.恶意“逃废债”被判担责案(见报告第4页第8行):枣庄某水泥公司因经营不善停止营业,在其经营期间曾欠王某货款,王某多次索要欠款均未果,遂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营业执照于2013年1月17日被吊销,公司名下登记股东为李某等三位自然人。被告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三股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三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被告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应对本案被告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三股东对原告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薛某盗掘全国重点保护古墓葬案(见报告第4页第18行):2016 年至2021 年,被告人薛某、范某、张某与他人先后多次交叉结伙在苏鲁浙等多地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先后作案14起。其中,被告人薛某、被告人、被告人范某分别参与盗掘古墓葬6起、8起、6起,盗掘地点均有部分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楚王墓群保护范围内。经鉴定,三被告的盗掘行为均对墓葬本体造成了破坏,对文物的复原以及相关研究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县法院结合案涉盗掘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薛某、范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二年、十一年,并相应并处罚金。
8.杨某等18人境外电信诈骗集团案(见报告第5页第3行):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杨某某等18人受“境外高收入工作”诱惑,先后通过偷渡方式进入缅甸贺岛盛邦工业园区,加入名为“新时代公司”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并以“杀猪盘”+“裸聊”诈骗模式实施诈骗。杨某某作为“公司主管”,负责该诈骗集团的日常管理,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刘某某等17人作为业务员,主要通过陌陌、soul等社交软件,或以“包装”后成功人士的虚拟身份,用“话术”诱骗被害人到该诈骗集团操控的虚假交易平台投资以骗取钱财;或扮演女性角色以私密话题引诱被害人下载该诈骗集团控制的“心动”APP,诱导被害人视频裸聊并进行拍摄,后以删除视频为由骗取钱财。县法院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集团中的身份及作用大小、查证的诈骗数额、出境实施诈骗时间的长短等量刑情节,分别以诈骗罪判处主犯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等17人一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韩某伤害其叔案(见报告第5页第9行):2022年6月,被告人韩某在自家田地耕作时,因琐事与其叔韩某甲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厮打过程造成韩某甲右侧肋骨骨折。经县公安局鉴定,韩某甲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韩某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亲属关系切入,对双方耐心释明法理,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经多次调解,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韩某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韩某甲的谅解。鉴于被告人已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且当庭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县法院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10.彭某某故意伤害其父致死案(见报告第5页第10行):被害人彭某永(殁年60周岁)与被告人彭某系父子关系,二人曾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执。2023年7月某日晚,被告人彭某因琐事对彭某永扇耳光、打肩膀,被他人劝开回到家中后,再次与彭某永发生争执,并对彭某永扇耳光、跺肩膀,被闻声而来的母亲和弟弟劝开并报警,后彭某被带至派出所。当晚22时许,彭某做完笔录回到家中,发现彭某永到院内便溺,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彭某被激怒后持长木棍对趴在地上的彭某永实施殴打。次日4时许,彭某发现躺在院子内的彭某永死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持木棍多次殴打被害人,任凭其父亲在庭院身亡,其行为手段恶劣,主观恶性大,严重违背人伦情理,突破了家庭伦理道德底线。在充分考虑处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后,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11.流浪猫伤人案(见报告第5页第15行):李某在小区内遛狗时,因宠物狗与流浪猫撕咬,遂上前驱赶,不慎被流浪猫抓伤。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动物致害的法律规定向双方进行了解读,并对各方责任进行了释明。流浪猫经常在此小区内流窜并伤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李某在小区内遛狗,未对其宠物狗采取控制措施增加了危险性,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经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当场给付赔偿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12.窨井盖致伤案(见报告第5页第15行):孟某在小区内怀抱徒步去超市购物,途经小区楼东侧绿化带内小路时,由于污水井没有井盖,孟某和小孩一起掉入污井内,致孟某全身衣服沾满粪便及油污,财物损毁。孟某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县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负有日常管理和安全风险排查的义务,其在修建引流污水沟后没有盖上井盖,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涉案窨井并非原告去超市必经之路,原告在夜晚横穿绿化带掉入污井,对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经法官对民法典法律条文进行细致解读,在厘清双方责任的情况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13.销售“三无”产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案(见报告第5页第17行):赵某通过微信在孔某处购买两瓶“强奶6盒加燃脂瘦2瓶加抗体小白丸”,并支付相应货款。赵某服用后出现不适症状,经赵某自行检测后确定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赵某认为该产品为三无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孔某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县法院审理认为,孔某向赵某出售的保健品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合格证,符合十倍赔偿要件,孔某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给予赵某货款十倍的赔偿的责任。在查明案件事实和责任的情况下,经法官多次调解,孔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同意退还货款并给予赵某赔偿。
14.“知假买假”行为不予保护案(见报告第5页第19行):胡某先后多次在网络平台购买青岛某公司销售的小食品。后胡某以产品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识营养成分表、添加食品添加剂违反规定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青岛某公司按照货款十倍进行赔偿。县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先后近20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给予十倍赔偿。案件审理中发现,胡某常以先购买少数量产品,发现问题后大量采购的行为购买案涉商品,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系“买假索赔”的营利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且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胡某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15.某生物公司欠付工资案(见报告第6页第1行):2022年7月,某生物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并停工停产。期间,公司停发了职工工资,亦未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后该公司多名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双方矛盾尖锐、激烈。考虑到案件处理既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又影响着企业未来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县法院多次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坚持“把道理讲明白,把法理说透彻”。经过一个星期拉锯式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于两周内将涉案款支付到位。
16.104名职工欠薪案(见报告第6页第2行):某纺织公司在2020年春节假期后停产,也未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该公司104名职工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公司停产期间的生活费。后案件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县法院多次与开发区管委会沟通联系,了解纠纷成因和企业现状,并邀请开发区管委会合力做纠纷的调处工作。但因公司债务较多,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办理期间,法院查明该公司土地及厂房均被征收,征收补偿款暂未发放。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企业转移财产,法院及时依职权足额查封该公司拆迁赔偿款。在此基础上,选取有代表性的个案先行裁判。示范性判决生效后,该批案件参照示范性判决顺利审结,劳企双方均表示服判,104件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17.77名工人工资优先受偿案(见报告第6页第4行):某羊绒公司实际经营人徐某某因资金链断裂逃逸,公司停工后仍欠付77名工人工资近50万元。此前,该公司曾在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后该银行申请执行该公司。受理案件后,县法院依法查封、评估、拍卖该公司土地厂房,最终成交金额为595万元。虽然该笔债务已经由银行转让到第三人名下,但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该笔拍卖款尚不足以偿还银行抵押欠款,工人工资仍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县法院执行局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联系第三人,说明企业欠付工人工资情况,希望第三人能在一定范围内保障工人权益。经多次协商劝导,第三人主动放弃部分债权,优先保障支付了77名工人的工资。
18.婚内出轨赠与无效案(见报告第6页第6行):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何某与杨某自2014年4月登记结婚后生活稳定。2017年开始,杨某与许某确定了情人关系,并陆续向许某及许某家人转款,后许某返还一部分。何某认为,杨某向许某赠与的钱款系其与何某的夫妻共同所有,杨某擅自处分侵害了何某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在与原告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情人许某转账,明显并非基于正常生活需要,且有违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公序良俗,因此被告杨某与被告许某之间的转款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案法院判决被告许某向原告返还杨某所转款项。
19.公婆带孙索要费用案(见报告第6页第7行):张乙与曹某系张甲、刘某的儿子和儿媳。由于张乙与曹某之子住院治疗需有人照看,张甲、刘某便放弃在外地的工作回家照顾孙子。后张乙与曹某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张甲、刘某认为其为照看孙子失去经济来源,作为儿子、儿媳的张乙与曹某应支付劳务费用,遂诉至法院。县法院审理认为,张甲、刘某花费精力照看生病的孙子,为张乙、曹某务工减少后顾之忧,其行为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家庭成员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张甲、刘某照看孙子的行为是基于与孙子间的亲情关系,系对张乙、曹某的帮助,而非劳务关系。张乙虽向其父母出具了支付劳务费的个人承诺,但作为儿媳的曹某并不知情,更未认可。综上,对张甲、刘某要求儿媳曹某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0.劝架致人受伤不担责案(见报告第6页第8行):鹿某系李某及案外人隋某的雇主。2021年5月,李某与隋某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鹿某在不了解事情经过的情况下去拉架,在此过程中致李某踝关节骨折。事后,鹿某主动承担了李某医疗费。李某起诉后,县法院审理认为,鹿某为防止李某与隋某之间的矛盾升级而上前拉架,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故意。拉架和劝架均属于广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系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此,县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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