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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做好镇级人大工作的思考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04-28 访问量:


镇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承载着宪法和法律在基层实施和推进的重任。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则是实施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直接组织者,这个角色有没有作为,能不能真正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对于推进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关系重大。

    一、当前镇级人大工作的困境

    1、职位设置不顺。换届以来,镇人大主席单设,不再兼任党委副书记,也不参加党委会,即使列席会议也没有发言权,很难真正参与到党委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设置上与党委不对接,工作关系不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镇人大主席一般不应担任政府职务,但现实情况下,镇人大主席作为镇级领导班子成员都或多或少地承担着政府某些方面的职务和工作职责,参与政府的分工,实际上等同于在政府任职。

    2、人员力量不足。镇人大一般只设专职主席一人,不设副主席。人大秘书一般由镇级政府科员级中层干部兼任,而非专职。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与闭会期间纷繁复杂的人大日常工作及常规性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活动极不相适应。

    3、经费保障不够。镇人代会基本上不听取和审议财政预决算报告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镇人大基本上不参与和监督财经工作。镇人大工作经费基本上是要米下锅,在镇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基本上是无米下锅,没有制度上的保障,随意性很大,活动经费完全靠协调解决。

    4、运转机制不活。镇人大虽然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列席镇级党政会议上既没有发言权也没有决定权,更没有任何制度性的规定哪些重大事项决定应征得镇人大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均只对镇人大工作作了宏观的叙述,只是模糊规定了镇人大在闭会期间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可以组织代表视察工作并提出建议,可以在召开人代会期间提出质询案和罢免案等一些开展工作的擦边政策,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则很难把握和操作,而具体到镇人大如何确切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基本上无章可循。

二、制约镇级人大工作的原因

1、法律职责不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常设性机构地位。《地方组织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侯,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另外,没有明确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可以履行代表大会职权。镇人大主席团或人大主席虽然可以组织本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和评议工作,但对通过活动开展发现的问题,督促政府层面解决和落实却存在着无法无据、无章可循的情况。

2、角色定位不准。在基层工作中,如何处理好镇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出于竞争、考核及发展的压力,镇党委着重加强对镇级事务,特别是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导致许多决策超越或取代了权力机关的职权,造成了镇级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党内决策层的实际地位低下的现实。尤其在镇级“实权”大于“法权”的现实背景下,给镇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对政府的监督更是造成了显而易见的难度。

3、代表意识不强。镇级代表绝大多数来自于村级两委,其政治修养、文化水平和履职意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部分代表认为自己是从选民中经过差额选举选出来的,当上代表很光荣,没有认识到代表具有的崇高法律地位和重大政治责任。把参加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看作是光鲜事,不注意联系选民,不及时反映民意,对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被动应付,对参政议政缺乏责任感、使命感。

三、加强镇级人大工作的对策

1、强化“两级包挂”是保证。一是县人大对镇级人大工作的包挂指导。人大工作有着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必须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开展。镇人大由于活动开展少、缺乏必要地工作经验,很多工作想开展却不知道怎么开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采取分片的方式对辖区镇级人大工作进行包挂指导。经常深入镇级人大,对其建章立制、活动开展等工作进行培训指导,以提高基层人大工作的效能和水平。二是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对基层代表的包挂指导。镇级人大主席团成员可以按照工作分工和所从事的行业范畴对所属村组和行业条线的基层代表进行包挂、联系和指导。定期沟通思想、交流心得体会,着重培养代表的履职意识和履职热情,促进代表履职积极性的提升。

2、理顺“三个关系”是基础。理顺好人大与同级党委、政府及代表的三角关系是做好镇级人大工作的先决条件。一是理顺与党委的关系,与党委同向。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并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按时完成党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与党委目标同向。重大问题主动向党委汇报,使人大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充分发挥人大的优势,把党委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全镇人民的实际行动。二要理顺与政府的关系,与政府同力。镇人大与镇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方面要敢于监督,督促镇政府成员学法、守法、执法,支持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善于监督,把对政府监督的立足点放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促进上,找准监督与支持的结合点,真心诚意帮助政府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三是理顺与代表的关系,与代表同心。密切与代表的联系,生活上关心代表的冷暖,工作上注重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充分发挥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解决好代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3、创新“四项机制”是动力。一是健全工作运转的科学规范机制。镇人大工作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同时也有着许多可以创新的空间。要想拓展镇人大工作的格局,激发人大干部的工作热情,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规范管理体系,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理事、用制度来推动工作开展。让镇级人大的一切工作置都于制度的制约监督之下,让一切的检查、评议、视察都有据可查、有例可依。二是提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支持机制。对政府的监督,要克服不好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规范监督程序和行为,通过召开主席团会议,组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形式,对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位。三是完善代表履职绩效的考核评价机制。把镇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纳入镇人大绩效考核内容,制订考核细则,对代表履职实行量化考核,提出明确目标,常检查、常督促,年底与党委、政府各项工作同考评、同奖惩。评选出镇人大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人大代表,鼓舞先进,激励后进。四是优化经费投入的动态增长机制。镇级人民政府要把镇级人代会会议经费、人大日常工作经费、代表活动经费列入镇级财政预算,建立专户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的速度建立起动态增长的经费投入机制,以适应新形势下镇级人大工作的新需要。

                                             (办公室   尹茂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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