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建设
深化认识 落实举措 全面提升人大监督实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04-25 访问量:
无论是市级及以上人大的四项职权,还是县级人大的三项职权中,监督权都是最基础、最常规,运用最广泛的一项职权,也是好作为、能见效,容易做出亮点的一项职权。监督法的制定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制定过程历时20年之久,这都源于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安排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又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保证。我们不能只就监督谈监督,而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正确看待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以及人大监督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一、对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人大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的监督。是社会监督、媒体监督、民主监督等其它监督不能替代的。人大监督是现有政治制度框架内具有法定效力的国家监督形式,具有制度规定性、法律权威性和风险可控性。我们必须从我国政权组织运作的高度,来深刻认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
人大监督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权力必须受监督,这是历史的经验教训,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实质就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对分工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其它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实践证明,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和有效形式,更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人大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其他各项权力有效行使的保障。因为,通过有效开展法律监督,推动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和国家法制的统一,才能维护法律权威;通过有效开展工作监督,才能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各项重大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并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依法正确行使权力。长期以来,各级人大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寄予厚望的也在监督。因此,做好监督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可替代和或缺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我县人大监督工作的成效
监督意识不断深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将一些事关全县改革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大问题列入人大监督范围,强化与党委决策、政府工作的呼应,有效发挥了人大监督服务大局、促进民生的作用。如听取县政府重点工程推进、重要功能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报告,每年年末组织代表对为民实事工程完成情况开展集中视察,督促政府落实相关举措,保障了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坚持为民导向,先后将食品安全、养老服务、教育医疗改革、环境污染治理等列为重要监督议题,帮助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
监督方式日趋完善。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立足监督法的法律要义和法治精神,积极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不断创新人大监督方式,先后开展了部门工作评议、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法检两院干部履职评议、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形成了一系列的监督工作方式。
监督实效逐步增强。坚持效果导向,完善跟踪督查机制,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视察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实行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和政府副县长领衔承办,确保各项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如对“空中网线入地”的1号议案,采取连续三年跟踪监督,使人大监督真正发挥了应有作用。
三、当前监督工作的短板
“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依然突出。首先,对监督者人大自身来说,有的认为“人大有职无权,监督工作也就是走走形式”,怕给“一府两院”找麻烦。这些思想顾虑的存在,制约了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其次,对被监督者“一府两院”来说,有的还没有完全树立起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和监督就是支持、帮助的意识。再次,一些群众对人大监督缺乏系统的了解和认识,感觉不到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关注度、参与度都不高。诸如此类现象,导致了监督工作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
“重形式轻成效”的通病依然存在。现在人大开展的监督工作多是按部就班进行,一听二看三提意见,而对意见落实情况重视不够,真正解决问题,取得实质性成果的不多。这样就使监督工作成了隔靴搔痒,提出问题蜻蜓点水,不愿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导致监督苍白无力,造成搞形式走过场的印象。
“自身不硬”的制约依然明显。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层面来看,大多是党政部门转任到人大机关,具有阅历广博、经验丰富和视野开阔的优势,对于熟悉领域的事项,监督起来相对得心应手,但在新常态下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由于专业知识受限,工作中往往就显得捉襟见肘。这是因为我们习惯了旧常态之“常”,对新常态之“新”一时就难以适应,存在一定程度的本领恐慌。比如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过去我们主要督预算内、督财政经济发展,而现在更要督预算外、督政府债务风险。另外,从非驻会的兼职常委会组成人员来看,由于本职工作忙,参加人大调研少,对超出其行业领域的监督事项往往难以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四、提升监督实效的途径
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监督的关系。习总书记考察北京大学时,勉励青年学生“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对人大来说,坚持党的领导就是“第一粒扣子”,我们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做到在思想上增强制度自信,在政治上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行动上主动围绕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工作。这里还应该明确和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消极等待、被动作为,而是自觉主动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委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重大决策部署上,紧扣党委意图和要求依法行使监督权,为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保障。二是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分工不同,但是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在具体工作中,只强调监督不讲支持,就等于否定目标的一致性;只强调支持放弃监督,就等于放弃法律责任。因此,我们既看到法律上的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又看到工作上的支持与协作的关系,用支持的思维部署监督,用支持的方式开展监督,做到有为不越位、监督不干预、帮忙不添乱,形成推进全县工作的合力。三是正确处理重点与一般的关系。人大监督范围广泛、内容丰富,但工作不能撒“胡椒面”,否则就会握不住关键、督不到点子,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失去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既要体现“面”,又要突出“点”,做到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法定性、实效性。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党委重视、政府关注、群众关切、人大可为的事项,确定人大监督重点,集中使力、连续使力,做到督到点子上、督在关键处、督出实效来,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四是正确处理传承与创新的关系。传承和创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传承是创新的基础,创新是对传承的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督工作要更有力地服务全局工作,离不开传承与创新。离开传承,监督就失去了基础;不敢创新,监督就失去了活力。因此,要立足于“传承”,致力于“创新”,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探索更加有效的人大监督工作制度,为开创人大监督工作新局面注入“源头活水”。
科学把握“三个重点”。人大监督工作要按照“选择好角度、掌握好尺度、把握好力度”的原则,抓大事、议大事、督大事,抓住关键,务求实效,着重把握好以下三个重点。一是围绕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监督。县十四次党代会和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对我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绘就了美好蓝图,这个蓝图就是全县发展大局,人大监督工作要放到这个大局中去定位、去谋划,以监督工作实效保障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围绕“十三五”规划,在产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等一系列重大课题中,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能,主动融入发现问题、主动深入分析问题、主动出击解决问题,推动全县上下更好更快发展。二是围绕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开展监督。近年来,我们聚焦民生,做了大量工作。但实事求是讲,当前人大监督面临的民生问题,很多是“疑难杂症”,是难啃的“硬骨头”,仅靠一两次的审议报告、执法检查来解决这类问题,是不现实的,需要付出多年的努力、连续的监督。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把社会对生态环境、教育医疗、住房安居等问题的普遍关切作为监督重点,积极提出宏观审视、微观切合的具体措施和对策建议,并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持续发力、跟踪监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三是围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开展监督。当前,人民群众对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与日俱增,人大监督工作要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强化对政府重大事项、重点项目决策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变化新要求,积极探索司法监督新形式,深化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评议,促进“两院”司法工作人员端正执法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水平。
稳步提升“三个能力”。加强能力建设,虽然老生常谈,但又不得不谈。人大作为监督部门,打铁还需自身硬。一是会看善思的能力。听意见要见微知著,找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要着眼大局,善于找准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通过加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督促重点问题重点解决。要深入基层,善于摸清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切身的利益诉求,为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做出重大决议决定提供可靠依据。二是会比善说的能力。比较是为了扬长避短。人大监督就是要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既要全面了解县情,也要了解他山之石,既听取正面意见,又要听取反面意见,通过“交换、比较、反复”的过程,取得真实可信、扎实有效的调研成果。要善于议政建言,表达民声,既要坚持说“管用”的话,又要避免说“违法”的话,还要努力说“别人没有说过”的话,做到观点新颖、思维严谨、措辞准确。三是会判善督的能力。科学认识当前形势、准确判断发展趋势,是有效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加强学习被监督对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趋向,善于研判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不做“门外汉”;要善于创新监督方式,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灵活开展监督工作,不做“老传统”;要善于把握监督时机,增强前瞻性和预见性,科学安排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机,不做“任性者”。
(办公室 尹茂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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