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沛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04-21 访问量:
各镇、各街道、县各部委办局:
《代表履职情况的考评办法》已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县人大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分工负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时报备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其他相关资料。
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需附送电子文本。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类、存档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其中,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报送备案或者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所涉及内容,分送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委的,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明确主办工委,并分送有关工委。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对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是否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相冲突;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六)其他有不适当情形应予纠正的。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参与相关工作,也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说明和提供材料。
负责审查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应当在接到规范性文件的两个月内审查完毕,提出意见。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适当的,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连同规范性文件书面反馈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结束;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该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具体内容、依据以及应当如何处理的纠正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将纠正意见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处理情况的报告后,及时送交该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有关工委。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应予纠正的规范性文件不予纠正的,由审查的工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案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整体撤销,也可以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县人大常委会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