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沛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04-21 访问量:
各镇、各街道、县各部委办局:
《代表履职情况的考评办法》已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县人大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县人大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法定权利,认真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县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代表建议的受理,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代表建议的统一编号、汇总整理。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三章 交 办
第五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凡在会议期间能够处理的,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处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
第六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第七条 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发现有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四章 承 办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制度,需县政府办理的建议,由县政府副县长领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和一名承办人员具体办理代表建议。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代表建议,要抓紧研究,早解决,快落实。
(二)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的、虽然合情合理,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到的或与事实有出入的建议,应当据实上报交办机关,并负责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要走访提建议的代表,认真听取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和要求。
(五)答复代表应以文件的形式,经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直接送交提建议代表,并报交办机关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办理的代表建议,应在接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正在解决的或者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并有明确期限的,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交办机关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综合答复代表。
第五章 督 办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针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组织代表采取专题调研、集中视察、走访座谈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 被主任会议列为重点建议的,由主任会议成员领衔、各工委联动、提建议代表参与进行跟踪督办,适时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
第十五条 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或者“被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发出督办通知书,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代表如果仍不满意,可约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询问会,直至问题解决、代表满意或表示理解为止。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八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度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并在次年初的县人代会上,报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承办代表建议敷衍塞责、超过办理期限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人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沛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