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沛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考评办法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04-21 访问量:
各镇、各街道、县各部委办局:
《代表履职情况的考评办法》已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县人大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代表履职情况的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履职考评工作,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着眼于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评分办法
第三条 代表履职考评的内容包括:综合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等。考评基础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奖励加分加权计入总分。
(一)综合情况(10分)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政府工作落实情况(5分)。
2、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5分)。
评分标准:依据代表平时表现情况,酌情得分。
(二)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40分)
1、全体会议参会情况(10分)。
2、代表团会议出席情况(10分)。
3、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发言情况(10分)。
4、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10分)。
评分标准:
1、按时出席全体会议满分为10分,每少参加一次扣5分,直至扣完。不参加不得分。
2、参加代表团会议满分为10分,每少参加一次扣5分,直至扣完。不参加不得分。
3、参加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满分为10分,根据代表发言情况酌情得分。
4、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得3分,附议代表得1分;提出1件建议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未提出议案、建议的不得分。
(三)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50分)
1、应邀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应邀参加县、镇(街道)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或开展持证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的情况(10分)。
2、参加代表统一活动日情况(10分)。
3、积极开展“三走三问”活动,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建议意见的情况(20分)。
4、代表接受学习培训的情况(5分)。
5、代表向原选区开展述职评议的情况(5分)。
评分标准:
1、参加县、镇(街道)人大有关会议或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或进行持证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1次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不参加不得分。
2、参加代表统一活动日活动1次得2.5分,不参加不得分。
3、积极开展“三走三问”活动,提出建议1条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未提出建议的不得分。
4、积极参加县、镇(街道)人大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得5分,不参加不得分。
5、主动回选区开展述职评议活动得5分,不参加不得分。
(四)奖励加分
代表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奖励加分。
1、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议案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大会议案的,领衔代表加10分,附议代表加5分。
2、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被县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督办建议的,每件加5分。
3、在县级、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履职经验体会文章的,每篇加2分、5分。
4、以上各项奖励加分累计计算后,按20%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总分。
第三章 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代表履职考评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组织指导,委托各镇(街道)人大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镇(街道)人大要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考评内容,分别建立代表履职考评档案,详细记载代表的履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其他工作委员会,也要记载代表履职的相关情况并与当年年底前汇总到各镇(街道)人大。
第六条 开展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评议活动。各镇(街道)人大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本选区的代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代表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各镇(街道)人大递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七条 代表履职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考评的程序为:
(一)代表本人填写履职情况登记表,提出自我评价意见。
(二)各代表小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向各镇(街道)人大反馈所记载的代表履职情况。
(三)县人代工委汇总各镇(街道)人大的考评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四)考评结果由各镇(街道)人大以书面形式向代表本人反馈。
第四章 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代表履职考评的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70—89分为良,60—69分为中,59分以下为差。
第九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代表、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连续五年考评为“优”的代表优先推荐为连任人选;连续两年考评为“差”的代表,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代表有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代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暂不列入年度考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 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
附件:
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
( 年度)
姓名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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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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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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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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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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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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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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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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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情况 |
内容 |
自评得分 |
组织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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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政府工作落实的情况(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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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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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期 间 工 作 情 况 |
全体会议参会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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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团会议的出席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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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发言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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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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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 会 期 间 活 动 情 况 |
应邀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应邀参加县、镇(街道)两级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或开展持证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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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代表统一活动日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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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三走三问”活动,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建议情况(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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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接受学习培训的情况(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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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向原选区开展述职评议的情况(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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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因 素 |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议案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大会议案的,领衔代表加10分,附议代表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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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被县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督办建议的,每1件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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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履职经验体会文章的,每篇加2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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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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