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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看代表作为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10-20 访问量: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要有责任心、敬畏心、感恩心、荣辱心,珍惜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厚爱,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盼人民所盼,时时处处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行为准则,为民代言、依法履职,完成历史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使命。

  要常怀感恩之心对待人民。从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来看,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出来的,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是人民信得过的人。人大代表要常怀感恩之心,忠诚于人民,感恩于人民。要切实关心百姓疾苦,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想问题、提建议、为民代言都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刻牢记代表的职责,明确该干什么、为谁而干,切实倾听群众呼声和要求,帮助选民解决具体现实问题。对履职中遇到的难事、杂事要通过反复做工作,争取使问题得到解决。对选民寻求帮助,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取得选民的信任,真正成为百姓的贴心人。接待选民,答复、咨询的问题,注重换位思考,出实招,讲真话,求实效。对涉及民生和弱势困难群体的事,要用自己的努力使困难群体工作、生活得以改善。

要常怀责任之心对待工作。拥有了人大代表这个职务,就要承担起这个职务的“责任”。一要认真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积极参与大政方针的决策,积极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着力创造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二要围绕改革发展这个大局,积极履行代表职务,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表率作用,用自己的行为与智慧带动人民群众,为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三要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意愿,大胆表明自己的观点主张,把自己深入基层了解到的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通过各种方式有效反映出来。

要常怀敬畏之心对待法律。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更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愿,更有效地监督政府工作,《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权,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是特殊公民,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法律地位上,人大代表应与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享有排他性的特权,任何想通过人大代表身份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搭桥铺路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正因为如此,作为人大代表,更应该敬畏法律,在自己的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要广泛地宣传法律、模范地遵守法律、切实地执行法律,自觉地把法治精神贯穿于生活工作实践;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要常怀荣辱之心对待修身。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要求,继承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人大代表要把荣辱观作为修身之本,践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加强道德修养。一要自重。对人大代表来说,自重不仅仅是指道德上的品质和表现,更多的是一种政治上的要求。必须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上的清醒,始终干干净净干事、堂堂正正做人。要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慎微,拒腐防变。二要自省。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经常反思自己的行为,检点自己的作风,及时主动地反省自己的错误和不足,做到防患于未然。三要自警。要时常敲响警钟,时刻告诫自己,慎重运用手中的权力。要从那些违法犯罪、腐化堕落的案例中吸取教训,不断增强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侵蚀的免疫力。同时,主动把自己放置于人民监督之中,自觉接受监督。四要自励。人大代表要有事业心、责任感,为党和人民勤干事,干好事。坚持做到常除非分之念,常怀律己之心,老老实实做人,堂堂正正处世,清清廉廉为民,正确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人代工委  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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