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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四个特性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10-23 访问量: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四个特性。

    一、人大监督代表了人民意志,具有直接的人民性。人大监督的主体是人民,人民群众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力量源泉。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实施监督,同时,还通过申诉、举报、信访等形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传递监督信息。人大监督都是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行使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决定,也是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作出的。因此,人大监督代表了人民意志,具有直接的人民性。

    二、人大监督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从法律地位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所依据是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的规定,这就决定了它在各种形式的监督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从行使监督的形式看,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单向监督,即整个监督活动中,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的主体,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本级“一府两院”只有接受人大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它的权力。

    三、人大监督是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意志力的体现,被监督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在监督手段上,如听取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罢免、撤销不适当的决定等都有规定的法律程序,带有很大的强制性。

    四、人大监督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比如质询,地方组织法对提出质询案的主体、程序、审议、决定、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这种监督形式只能在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才能行使。

                                                      (内司工委 张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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