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沛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9-04-19 访问量:
沛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增强办理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议意见包括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开展调研、视察后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和会议总结、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拟定初稿,报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办公室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的修改意见、建议,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
审议意见应当客观全面,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审议意见包括:对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达到的目标和完成时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七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同时抄报县委、抄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
在印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时,应当将执法检查报告一并函送。
第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收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2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方案送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征求意见,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报告应由办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办理时间从县人大常委会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包括:
(一)进行催办,要求办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按期反馈研究处理方案和结果;
(二)听取办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关于研究处理情况的汇报;
(三)必要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了解研究处理情况。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应当在接到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10日内,经行初步审查,并结合跟踪督办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认为有必要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的,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可以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第八条 对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主任办公会议认为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应返回原办理单位限期重新办理,同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重新办理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主任办公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采取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其他方式进一步开展监督。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分管副县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由“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