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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职责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9-08-02 访问量:
(一)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文书、机要工作;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及日常综合工作;负责催办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和安排,联络、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负责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察、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负责县人大常委会的宣传工作和内部刊物的编写、印发;围绕县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及列入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接待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职责
初审政府组成人员的提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参与法院、检察院提请任免人员的考察。办理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事宜;代表联络。接待代表的来信来访,加强与代表的信函联系,及时向代表发送有关文件、会报、简报等材料。加强代表小组的活动,以镇为单位划分一至二个代表小组,每年召开二次代表小组长会议。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的反映和群众的呼声;代表建议的办理。收集、分类、整理、交办、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建立代表建议档案,及时掌握建议办理情况,征求代表意见,对办理情况进行调查,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指导镇人大工作。指导镇人代会的召开和县、镇人大代表的选举,督促镇人大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对镇人大主席开展业务培训;参与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负责人的述职,组织人大代表采取视察、走访、座谈等形式,听取对述职人员的意见,为审议作好材料准备;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有关委办开展工作。
(三)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职责
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贯彻执行;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政法方面的决议、命令、规章进行审查,如果同宪法、法律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调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有关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法令颁布以后的宣传教育情况;总结推广学法、用法的典型经验,推动本地区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政法工作的议题,结合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政法工作提供依据;受理人民群众、人民代表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对人民群众、人民代表反映的有关政法方面的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将调查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密切同公、检、法、司、监、民、法制办等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取得对本工作委员会的支持,及时为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提供情况;承办有关政法方面的视察工作,处理有关的代表建议和人民来信来访;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预算和经济工作委员会职责
检查监督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财政经济工作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行政措施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建议予以撤销;了解和掌握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初审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财政预决算、财政经济工作报告;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提前做好有关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供审议时参考。对本县财政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成专题调查组进行专题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将情况反馈政府,促使政府制定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县政府实施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工作搞好服务;对国家、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财经方面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对新颁布的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广大干部宣传教育;承办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视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拟定县人代会、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财经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代拟县人代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告草案。办理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职责
学习、掌握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的法律法规,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县政府有关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方面的议题,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调查了解县政府社会事业有关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方面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并负责起草有关审议意见、决议、决定草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社会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有关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参与调查研究,提供法律依据,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服务;加强与代表和各工委、办的联系,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办理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及上级人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责
学习掌握有关农业及农村经济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县政府有关农业及农村经济工作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据;调查了解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农政策、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方面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提前做好有关议题的调查研究,并将情况写出调查报告,供审议时参考。对本县农业及农村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成专题调查组进行专题调查,并将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便主任会议将情况向政府反馈,促进政府工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农业及农村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搞好服务;为人大代表视察农业及农村经济工作搞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对国家、省、市人大常委会发来的有关农业及农村经济工作方面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综合整理,及时上报。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和工委、办的联系。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办理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上级人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