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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8-03-02 访问量:
沛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17年4月2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县委的领导下,全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原则上按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排定的议题进行安排,需要增加或调整的,应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
第七条 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审查、批准规划调整方案;
(四)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审查、批准县级决算,在审查县级决算报告的同时,听取审计机关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六)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七)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八)听取、审议县政府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
(九)审议、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决定代理职务、撤销职务和接受辞职事项;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许可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一)讨论、决定接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以及罢免个别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本县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二)讨论、决定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双月的20日左右举行。具体会议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逐项进行。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议题报告单位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上会材料送交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常委会有关工委在收到报告五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报告机关;有关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召开会议七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人事任免案等个别议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达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说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条 对专业性强的工作,常委会可以委托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事前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报告,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召开日期、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部门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所有会议资料提前三日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并附书面审议意见卡,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后开会时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主任会议提出的建议议程,开展调研、视察、检查等工作,为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第四章 会议举行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需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各镇人大主席、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县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经批准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安排分组审议。分组审议的召集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并作为中心发言人。
分组审议时,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发言。
第五章 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的决策参考资料,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第二十条 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确保不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调研、座谈、听证、论证等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或者在有关法规中作出规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转送“一府两院”研究办理。“一府两院”应将办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
第六章 审议议案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二十六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议案时,可进行分组审议或集中审议。审议期间,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或许可,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委开展调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罢免或许可形成的决议,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被提出罢免或许可的代表,可以到会申诉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在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第三十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待调查研究后,由主任会议进一步审查或审议,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七章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常委会主任签发,并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提请,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八章 询 问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议案的时候,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的相关事项提出询问,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针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请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十九条 专题询问采取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进行,先听取工作报告,再对报告进行分组审议,然后进行专题询问。
第四十条 专题询问应围绕主题、有问必答,并在主持人的统一组织下有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应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和询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委会。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专题询问开展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质 询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质询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
(三)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
(四)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五)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的;
(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他需要质询的。
第四十五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但不能作出受质询机关不予答复的决定。
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八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即行终止。
第十章 人事任免
第四十九条 任免案的提请机关应当按照《沛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向会议提供相关材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还要作必要的说明和答复。
第五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政府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或县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可以任免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室)主任,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工委主任、副主任。
第五十一条 凡应由常委会任免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并报送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任免案必须经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签署。
被提请任命人员一律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接受常委会任前政绩考察,并向常委会作拟任职发言。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五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提任免他人。
第五十三条 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和电子表决相结合方式。人事任免议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五十四条 任免案在表决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获得通过后,常委会应当向其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签署、颁发,也可以委托副主任颁发。
任命书可以在常委会表决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当场颁发,也可以通过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或者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颁发。
第五十六条 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须公开向宪法宣誓。
第五十七条 宣誓仪式应当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举行。宣誓仪式由常委会当次会议主持人主持。
第五十八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组织宣誓仪式,应当设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五十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出自己姓名。
第六十条 领誓人和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用普通话宣誓。
宣誓时,常委会主任要进行监誓。
第十一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
第六十二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表决器方式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三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六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协调常委会各工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落实。
督促和落实结果,由常委会办公室或常委会各工委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负责地贯彻执行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办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向常委会有关工委书面报告落实和办理情况。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对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落实办理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记录,由常委会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沛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工作守则
(2017年4月2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权,不断提高履职水平,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熟悉人大工作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行使权利时公平公正。
第四条 非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单位工作与常委会会议发生冲突时,优先参加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及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研、视察,广泛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为审议发言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一天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向常委会办公室报备。会议出席情况,年底予以公布。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会议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会客或处理与本会议无关的事务,不得随意长时间离开会场。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权利。审议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沛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7年4月2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分工负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时报备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其他相关资料。
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需附送电子文本。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类、存档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其中,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报送备案或者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所涉及内容,分送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委的,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明确主办工委,并分送有关工委。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对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是否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相冲突;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六)其他有不适当情形应予纠正的。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参与相关工作,也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说明和提供材料。
负责审查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应当在接到规范性文件的两个月内审查完毕,提出意见。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适当的,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连同规范性文件书面反馈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结束;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该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具体内容、依据以及应当如何处理的纠正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将纠正意见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处理情况的报告后,及时送交该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有关工委。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应予纠正的规范性文件不予纠正的,由审查的工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案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整体撤销,也可以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县人大常委会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沛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2017年4月2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法定权利,认真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县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代表建议的受理,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代表建议的统一编号、汇总整理。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三章 交 办
第五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凡在会议期间能够处理的,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处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
第六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第七条 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发现有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四章 承 办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制度,需县政府办理的建议,由县政府副县长领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和一名承办人员具体办理代表建议。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代表建议,要抓紧研究,早解决,快落实。
(二)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的、虽然合情合理,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到的或与事实有出入的建议,应当据实上报交办机关,并负责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要走访提建议的代表,认真听取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和要求。
(五)答复代表应以文件的形式,经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直接送交提建议代表,并报交办机关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办理的代表建议,应在接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正在解决的或者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并有明确期限的,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交办机关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综合答复代表。
第五章 督 办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针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组织代表采取专题调研、集中视察、走访座谈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第十四条 被主任会议列为重点建议的,由主任会议成员领衔、各工委联动、提建议代表参与进行跟踪督办,适时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第十五条 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或者“被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发出督办通知书,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代表如果仍不满意,可约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询问会,直至问题解决、代表满意或表示理解为止。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八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度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并在次年初的县人代会上,报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承办代表建议敷衍塞责、超过办理期限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人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沛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沛县人大常委会关于
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考评办法
(2017年4月2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履职考评工作,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着眼于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评分办法
第三条 代表履职考评的内容包括:综合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等。考评基础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奖励加分加权计入总分。
(一)综合情况(10分)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政府工作落实情况(5分)。
2、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5分)。
评分标准:依据代表平时表现情况,酌情得分。
(二)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40分)
1、全体会议参会情况(10分)。
2、代表团会议出席情况(10分)。
3、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发言情况(10分)。
4、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10分)。
评分标准:
1、按时出席全体会议满分为10分,每少参加一次扣5分,直至扣完。不参加不得分。
2、参加代表团会议满分为10分,每少参加一次扣5分,直至扣完。不参加不得分。
3、参加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满分为10分,根据代表发言情况酌情得分。
4、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得3分,附议代表得1分;提出1件建议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未提出议案、建议的不得分。
(三)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50分)
1、应邀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应邀参加县、镇(街道)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或开展持证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的情况(10分)。
2、参加代表统一活动日情况(10分)。
3、积极开展“三走三问”活动,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建议意见的情况(20分)。
4、代表接受学习培训的情况(5分)。
5、代表向原选区开展述职评议的情况(5分)。
评分标准:
1、参加县、镇(街道)人大有关会议或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或进行持证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1次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不参加不得分。
2、参加代表统一活动日活动1次得2.5分,不参加不得分。
3、积极开展“三走三问”活动,提出建议1条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未提出建议的不得分。
4、积极参加县、镇(街道)人大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得5分,不参加不得分。
5、主动回选区开展述职评议活动得5分,不参加不得分。
(四)奖励加分
代表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奖励加分。
1、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议案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大会议案的,领衔代表加10分,附议代表加5分。
2、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被县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督办建议的,每件加5分。
3、在县级、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履职经验体会文章的,每篇加2分、5分。
4、以上各项奖励加分累计计算后,按20%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总分。
第三章 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代表履职考评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组织指导,委托各镇(街道)人大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镇(街道)人大要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考评内容,分别建立代表履职考评档案,详细记载代表的履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其他工作委员会,也要记载代表履职的相关情况并与当年年底前汇总到各镇(街道)人大。
第六条 开展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评议活动。各镇(街道)人大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本选区的代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代表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各镇(街道)人大递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七条 代表履职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考评的程序为:
(一)代表本人填写履职情况登记表,提出自我评价意见。
(二)各代表小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向各镇(街道)人大反馈所记载的代表履职情况。
(三)县人代工委汇总各镇(街道)人大的考评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四)考评结果由各镇(街道)人大以书面形式向代表本人反馈。
第四章 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代表履职考评的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70—89分为良,60—69分为中,59分以下为差。
第九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代表、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连续五年考评为“优”的代表优先推荐为连任人选;连续两年考评为“差”的代表,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代表有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代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暂不列入年度考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沛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县人大代表中
开展“三走三问”活动的实施方案
(2017年4月2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省委大走访活动和市县“百千万”集中走访帮扶活动要求,结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县县级人大代表中开展走进企业问发展、走进社区问和谐、走进农村问民生(简称“三走三问”)活动,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丰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密切代表与群众联系,通过组织全体人大代表下基层访民情、破难题助发展、解民忧保稳定,进一步强化代表的宗旨意识,运用人大的法定程序和代表的监督手段,找准摸实并着力解决一批影响和困扰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沛县凝聚强大合力。
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县人大常委会负责活动的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负责活动的具体实施,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组织辖区内代表将活动方案的要求落到实处;负责制定活动计划和问题清单、建议意见等的收集整理、梳理汇总和备案归档,做到有据可查。
(二)活动方向。全体县级人大代表,按照各自的工作领域深入开展活动。原则上,来自经济产业领域的代表重点深入产业发展一线,开展“走进企业问发展”活动;来自机关事业单位的代表重点深入社会建设一线,开展“走进社区问和谐”活动;来自基层的代表重点深入农村生活一线,开展“走进农村问民生”活动。
(三)工作要求。“三走三问”活动是省委大走访活动的细化和延伸、是市委“百千万”集中走访帮扶活动的深化和拓展。全体人大代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活动推向深入,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用实实在在的行动,把“三走三问”主题活动转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生动实践和扎实作为。活动期间,每位代表每年要列出问题清单不少于1项,提出建议意见不少于1条。
三、重点内容
(一)走进企业问发展,促进转型升级
深入到我县七大主导产业及项目建设一线,通过走访调研,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为企业发展壮大出谋划策。
一是企业融资情况。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资金不足和融资困难的情况;金融机构对我县各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和民间金融借贷情况;企业长足发展后续资金供应链的情况。
二是软环境情况。深入了解我县各类企业生产经营的软环境及治理情况;企业负担情况;各行政主体在行政许可、审批立项、土地规划等方面服务企业的情况;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情况;有没有吃拿卡要,乱检查、乱执法的情况。
三是政策支持情况。深入了解县政府对重大产业项目在政策层面的支持情况;引进优秀人才政策落实情况;老企业税收政策情况。
四是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深入了解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政策落实情况;服务业载体建设情况;服务环境建设情况。
(二)走进社区问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深入城镇社区,通过集中接待、调查走访,为群众解疑释惑,重点围绕社区建设、城镇管理方面的情况,及时查摆发现并解决一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一是管理体制建设情况。深入了解“四位一体”管理体制建设情况;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情况;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情况;面向下岗职工的技能培训和再就业服务情况。
二是环境卫生情况。深入了解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情况;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情况;乱堆、乱停、乱张贴情况。
三是棚户区改造情况。深入了解我县棚户区改造政策方案的实施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公开、公平、公正情况;被拆迁居民过渡安置和安置房分配情况;安置房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四是老旧小区改造情况。按照小区整治“沟通、路平、灯亮、整洁、有序、绿化、技防、安防”八个方面的要求,深入了解我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情况;供水、供热、供气情况;停车难情况。
五是新建小区管理情况。深入了解物业管理服务情况;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小区车辆停放管理情况;文明建设情况。
六是法治建设情况。深入了解公共安全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情况;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情况;社会治安情况;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法制宣传教育情况;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情况。
(三)走进农村问民生,促进福祉改善
走进农村、深入群众,重点围绕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疾苦、解决群众诉求,不断促进民生福祉的持续改善。
一是精准扶贫情况。深入了解国家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我县产业扶贫和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情况;“老、幼、残、疾、穷”五类人群生产生活情况。
二是文化教育情况。深入了解农村文化体育设施配备、活动场所建设及全民健身工作开展情况;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情况;幼儿园建设、留守儿童管护情况。
三是医疗卫生情况。深入了解农村村级卫生室建设及运行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农村大病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四是生态环境情况。深入了解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危旧房改造、道路建设与维护、村庄环境整治及河道疏浚情况;农业生态环境修复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情况;农村居民安全饮水及农村食品安全情况。
五是发展稳定情况。深入了解农村居民创业就业情况;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及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农村社保体系建设及完善情况;农村社会治安及稳定情况。
四、计划安排
“三走三问”活动为十七届人大工作总体计划,分年度制定方案,逐年度开展活动,按年度进行总结。
(一)活动准备阶段(2017年1月—4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召开推进大会,对活动的开展进行动员和部署,号召全体县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根据方案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详细活动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深入走访阶段(4月—7月底)。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中,可以采取分层次召开各类座谈会、组织代表进村入户、进区入企、问卷调查等形式,全面摸清企情社情民情,深入了解企业所困、社区所需、群众所急,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台账。坚持边走访边推动、边调研边促进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帮助解决突出问题,让群众和企业切身感受到活动带来的变化。
(三)形成建议阶段(8月上旬)。每位代表要用好前期走访摸排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台账和动态数据,把了解到的基本情况、群众的意愿需求和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梳理出来。把握重点、突出难点,紧扣民情企意,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意见建议。问题清单要内容具体、简明扼要;代表建议要选题精准、观点鲜明。
(四)建议交办阶段(8月)。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要集中整理并认真梳理汇总代表提交的建议意见。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交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属镇级层面解决的问题,交由镇政府研究办理到位;属县级层面解决的问题,由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上报县人大常委会,转交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对涉及到上级条线的,积极帮助反映。
(五)集中办理阶段(9月—11月)。县镇两级政府根据人大交办的代表建议意见和承担的办理责任,分别制定具体的办理方案,在限期内办理完毕。要将办理结果情况及时向提建议代表通报,并认真听取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努力让代表认可和真正满意。对一些一时难以落实的,要与代表及时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说明情况,体现态度,列出办理时间表,寻求代表的理解和认可。
五、建议督办
县人大常委会对“三走三问”活动期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行跟踪督办,以提高办理质量。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和检查,听取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人代工委负责建议办理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办理动态。
(一)实行领衔办理。常委会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关建议,实行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县政府分管副县长领衔承办。
(二)实行认领督办。常委会从代表建议中选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力的建议,由主提建议代表牵头,实行代表认领督办制。牵头代表可本人,也可召集其他相关代表一同,对建议办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及时掌握办理进度和阶段性成效。
(三)实行满意度测评。常委会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办理结果的评议,实行满意度测评制,以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刚性、激发建议办理工作的活力。
(四)实行专题询问。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询问目标,突出询问时效。常委会对部分办理不力、落实不到位、代表不满意的建议办理单位开展专题询问。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活动开展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把本次活动作为推动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要把本次活动作为人大工作创先争优的重要载体抓好抓实、抓出成效。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要强化责任意识,带头开展活动,为普通代表树立标杆、放出样子。
(二)强化联系指导。为便于县人大常委会对活动开展的指导,保证上下一盘棋的活动效果,“三走三问”活动实行常委会领导联系指导镇(街道)人大和常委会委员联系挂钩县人大代表制度,具体负责联系指导活动的开展。
(三)强化工作激励。常委会对活动中表现优秀、担当有为的代表和办理建议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予以表彰;对不积极参加活动、不提建议的代表予以提醒或劝辞代表职务。以更好的发挥代表和承办单位的主观能动性,推动活动深入开展。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要加强对“三走三问”活动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出浓厚的活动氛围。
沛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促进全县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机构、组织和相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沛县实际,制定《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议办法”)。
第二条 本评议办法所称评议,包括对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评议和对个人履职情况的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开公正、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类型
第四条 评议分为工作评议、履职评议两种类型。
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和审议的监督活动。
履职评议是指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和审议的监督活动。
第五条 工作评议分为综合评议、专项评议两种形式。
综合评议:每年从涉及全县经济管理、社会发展、监督管理、垂直管理部门中,选取一个类别,开展综合评议。
专项评议:每年从涉及县委中心工作,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矛盾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牵头部门中,选取部分单位,开展专项评议。
第六条 届期内对县政府全体副县长开展履职评议一遍。
第七条 对驻沛市人大代表的履职评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章 评议内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就以下方面开展工作评议。评议内容可以是本条规定的各个方面,也可以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
综合评议内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服务沛县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基层群众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推进和完成本年度县委确定的重大任务、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重点工作情况等。
专项评议内容:县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改革事项的执行情况;县委、县政府重大民生实事完成情况;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情况等。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就以下方面开展履职评议: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分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内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廉政建设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四章 评议组织
第十条 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一)主任会议决定成立评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工作评议的办事机构,负责与开展工作评议有关的综合协调、方案制定、相关事务办理等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评议调查组,分头负责评议工作。调查组成员由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常委会各工委委员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经常委会会议决定评议对象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议单位和个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综合评议单位名单,原则上按照县委绩效考核单位分组确定。
专项评议单位名单,按照县委、县政府年度重大实施项目和民生实事工程项目确定。
县政府副县长评议名单,按照副县长排序确定。
第五章 评议实施
第十二条 评议对象必须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评议,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实事求是报告工作,对评议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工作评议按照事前调查、会议评议、整改督查三个阶段进行,履职评议在会议评议阶段与工作评议同步推进。
(一)事前调查阶段
1、提前向社会公布评议对象名单和接受评议调查的相关内容;
2、发放问卷调查表,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
3、开设网络投票专栏,广泛征求社会群众的意见。
(二)会议评议阶段
1、评议调查组根据调查了解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评议调查报告;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内容撰写专题工作报告;县政府副县长及其他被评议人员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履职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于评议会议召开5日前印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2、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评议调查组组长、被评议人员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评议调查情况和履职情况;
3、对被评议单位和被评议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书面测评;
4、被评议对象测评满意率在90%(含90%)以上的为“满意”,在70%(含70%)至90%之间的为“基本满意”,低于70%的为“不满意”;
5、宣布测评结果。
(三)整改督查阶段
1、评议调查组将评议意见交被评议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并对整改情况开展督查;
2、评议调查组根据整改和督查情况,就被评议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专题视察,形成视察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评议结果的处理和运用。
(一)测评结果交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单位,在评议结束后1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评议意见落实情况;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评议对象。
(二)测评结果与部门年终绩效考核挂钩。综合评议单位中,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以及为“基本满意”且居末位的,降低年终绩效考核一个等级。专项评议单位中,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降低年终绩效考核一个等级。
第十五条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所有评议对象的评议结果,向县委报告,并通过沛县人大网站和《沛县日报》等县级媒体向社会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评议情况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议办法自2018年9月29日之日起施行。
沛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8年11月2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四)中共沛县县委建议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推进本县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七)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八)县政府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及上一年度决算;
(九)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
(十)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授予荣誉市民;
(十二)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事关全县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的改革举措;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城乡建设重大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六)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扶贫、物价、就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涉及全县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七)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八)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及重大处置情况;
(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十一)镇、街道(村居)行政区域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十二)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十三)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十四)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五)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县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者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七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和报告,直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和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第八条 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并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沟通协商,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因特殊情况需要个别调整或者临时增加重大事项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和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第十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加强合法性、可行性审查,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
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提出议案或者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合提出议案的人员推选代表向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在审议中存在较大争议、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不交付本次会议表决,先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进一步研究报告后,可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人员要求撤回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遵照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报告。
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闭会后十日内转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委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项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决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责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一)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及时提出的;
(二)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而不报告的;
(三)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擅自作出决定的;
(四)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
(五)对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
(六)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的;
(七)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不赞成的。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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