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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9-11-05 访问量: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县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县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县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力量,积极营造尊重妇女、爱护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环境。我县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等方面的保障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妇联主抓,各方协同”的妇女权益保障格局。

(一)法制宣传覆盖面得到进一步扩大。县政府始终坚持以宣传为先导,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全社会对妇女事业的关注,提高妇女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积极联合妇女维权工作站、律师事务所等,不断拓宽维权工作思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普法维权工作能力,目前县、镇、村三级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构共有160家,为妇女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普法宣传和婚调服务。县法院多次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带入社区开展宣传咨询活动,注重外来务工妇女、农村留守妇女、失业妇女等群体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对涉及妇女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答疑,指导利益受损害的妇女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县检察院特别注重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关爱,深入农村开展“心系留守姐妹”法治宣讲,在农村增设法律知识宣讲活动,提升妇女的维权意识。

(二)妇女政治权利保障得到加强。我县妇女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参政议政工作不断深入,有力促进了妇女政治地位的提高。2018年,我县乡镇(街道)正职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为8.3%;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配有正职女干部的班子比例为8.3%;县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为19.24%;县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为35.78%;新发展的党员中女性比例为18.7%比上年提高0.58个百分点;企业董事会中女职工董事占职工董事的比重达到11%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

(三)妇女受教育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县委、县政府一直把国民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县各级各类教育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女性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2018年,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74%,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主要劳动年龄人口16-64岁)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年女性接受技能培训比例逐年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中女性比例为42%,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职业技能培训中女性所占比例为81%,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妇女获得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为90%,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

(四)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有较大进展。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为妇女就业创造条件,妇女就业比例不断提高2018年,沛县就业人员中女性占全部就业人员的51%。城镇单位女性就业3.1万人,同比增长14.39%;从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占比42%;执行《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的企业比重达到70%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5%。我县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妇女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断增加,比例不断上升。2018年,女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52.032万人,比上年增加13060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6.66万人,比上年增加7000人;城镇女性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2.83万人,比上年增加300人。

(五)妇女人身权利保护进一步加强。县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有力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为妇女创造了一个安宁的社会生活环境。县公安局协同民政、卫健、司法、妇联等部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强奸犯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伤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通过分级分色发放家暴告诫书,对实施家暴人员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县法院、检察院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与惩治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有效遏制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县司法局一直将维护妇女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本着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原则,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妇女维权工作。

)妇女婚姻家庭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县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充分考虑男女双方在经济、生理上的差异,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向女方倾斜;坚持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的原则,保护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县、镇两级政府严格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房屋征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充分保护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一) 基层女性参政状况与妇女在农村中地位和作用不相适应虽然《村民组织法》为妇女参政创造了条件,但妇女仍处于配角地位,数量少、比例低、正职少,农村妇女综合素质已不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我县各行政村村委会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均不足20%,距“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中不低于30%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妇女人身、财产和婚姻家庭等权益受侵害现象仍时有发生。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暴力方式由肢体暴力转向精神暴力,受害者维权具有很大的艰难性婚内“出轨”现象引发家庭暴力和离婚等社会问题,制止查办尚缺乏有力措施;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仍然存在。

三)女性就业仍然困难一是女性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较低的妇女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就业困难。二是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女性就业存在人为设置障碍。三是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企业还存在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随意加班加点的现象。

(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尚不够完善我县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制度,但尚未形成合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相关制度还需健全完善,维权质量和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互相配合,继续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形成全社会尊重妇女、爱护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加强“推动移风易俗、抵制天价彩礼”宣传,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婚嫁观,推行婚事新办倡新风。通过宣传优秀妇女事迹,激励全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思想观念,在婚姻家庭中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加强维权典型案例的宣讲工作,以案说法,增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提高性干部占比加强妇女干部的培养和任用,进一步提高妇女在有关组织特别是农村自治组织中所占比例。进一步依法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为妇女提供更多机会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的女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要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强奸、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拐卖妇女等严重犯罪。要把预防和惩处重婚、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民政、村(居)委会等要及时对辖区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联合调处。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后要及时出警,做好调查取证和教育处置工作。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庭暴力和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

(四)进一步维护妇女劳动权益。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妇女就业的优惠政策,规范用工制度,优化就业环境,为妇女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岗位推荐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努力提高妇女就业水平。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督促企业落实平等就业和禁止辞退怀孕女职工及“四期”保护规定,及时依法查处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妇女劳动权益

(五)进一步完善权益保障工作机制。要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成员单位积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各项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陈萍  张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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