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沛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办法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0-08-24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行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丰富人大代表履职形式与内涵,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渠道,进一步推动县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县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政府主导,具体组织实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把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到人大代表票决制全过程;坚持依法依规,立足人大职能,做到权限法定、运作规范、程序简明、管用可行。
第二章 票决制定义及内容
第三条 代表票决制,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社会各个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与评价的制度。
第四条 纳入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民生实事项目,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较为突出的公共交通、住房保障、城乡环境、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创业、文化体育、养老服务、公共安全等领域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为当年度可以完成,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提请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有明确可靠的政策、资金、土地等保障。
第三章 征集和初定
第五条 项目征集应坚持政府主导,县政府动员组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各自职能提出项目建议,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征集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坚持人大代表参与,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托“双联”工作平台等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广泛联系选民,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积极提出选题建议。注重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议案建议、提案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等多渠道征集项目建议。
候选项目征集,应当在每年年初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三个月启动,公开征集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六条 县政府应对征集到的项目建议进行整理、筛选和论证,按照“急需先立、成熟先立”的原则进行初选,由县政府讨论后形成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报送县委研究审定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形成供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的候选项目。候选项目一般应比应选项目多百分之二十。
第四章 审议和票决
第七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县政府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议议程。县政府应制定《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相关要求以及形成过程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出说明,并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第八条 代表大会期间应当安排必要时间,保障人大代表充分审议。审议时,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回答人大代表询问,说明候选项目情况。人大代表可以就提交票决的候选项目的具体问题,包括增加或者削减投资额度、变更项目具体内容、调整建设完成时限等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针对人大代表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大会主席团应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由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大会主席团决定,处理意见应当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大代表进行答复和说明。大会主席团会议在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情况的汇报后,依法将候选项目提交大会票决。
第九条 制定《人大代表民生实事项目投票表决办法》(草案),并由大会主席团提出,以与会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始得通过。经代表审议后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印制《表决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与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县政府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代表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编制实施计划,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形成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计划,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切实采取必要措施抓好项目实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县政府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需要对现有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或遇到特殊情况,确需新增的项目,应当报经县委同意后,及时以议案形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同意调整决定的,应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公告,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六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 县人大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组织代表通过视察、调研、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监督、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并形成报告,作为代表实施满意度测评的参考。
第十三条 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县政府应当向次年初举行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对未能如期完成的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应作出解释说明,并由与会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向与会人大代表当场报告,并报县委,作为对实施部门及负责人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经测评,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示不满意的,政府应当认真查找原因,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情况由县政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的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与会成员半数以上表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组织代表约见相关项目负责人,或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成立代表票决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代表票决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工作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