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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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办法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0-08-28 访问量: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于财政预算执行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在年度工作安排时要求县人民政府就有关事项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专项审计。

县政府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主动征求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的建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的要求,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专题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部署安排应当及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建立审计整改监督台账,重点督促整改未到位事项的落实,负责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送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委室。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组织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审计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和重点整改单位开展跟踪调研。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后的本年度内,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的报告。重点整改单位的单项整改结果应当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年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当年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当年尚未整改到位的事项、原因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时限;

)上年度审计查出,但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有关单位采纳审计建议和建章立制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的报告,由县长或者其委托的县政府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查出问题整改结果报告时,审计机关和重点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整改责任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效果,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进行询问或者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执行或者研究处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审议意见要求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对有关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县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报告后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可以采用会议、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公布审计整改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对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

(二)对整改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的;

(三)整改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如实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

(五)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与县政府审计机关加强配合,分析研究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整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强化建章立制,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公网安备 32032202000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