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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思考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4-01-28 访问量: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重要任务。县人大常委会从围绕中心、立足发展、服务大局的高度,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打好“三个基础”,树立法律监督意识。一是打好理论基础。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工作的原则性、预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做好监督工作的能力。二是打好法律基础。充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石。这就要求我们在学好宪法的基础上,根据人大常委会的阶段性监督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选学相关的法律知识,既要知法、懂法,又要熟悉掌握相关的知识,使监督工作更加有的放矢、更加有理有力。三是打好知识基础。国家的法律法规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作为一名人大干部,既要认真学习掌握与做好本职工作紧密相关的知识,又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文化知识、科学知识、社会知识,特别要善于学习各种新知识,以求知识的常新。 
  强化三种意识,夯实法律监督基础。一要强化中心意识,精选监督课题,把握适于监督的正确方向。人大常委会实行法律监督,应抓住确定议题、调查研究、进行审议和检查落实四个环节,要把执法较薄弱的方面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审议,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对常委会经审议提出的建议、意见或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抓好落实,确保法律法规在全县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律权威。二要强化主体意识,加强自身建设,打造善于监督的过硬队伍。重点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着力选配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懂科技等方面人才充实常委会组成人员队伍,形成优势互补,提高常委会的决策能力。要把人大干部提拔交流作为自身建设的重点,积极协调同级党委把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大干部推荐到各级党政部门担任更高职务,努力构筑进得来、用得上、出得好的良性互动机制。三要强化法治意识,健全工作机制,构筑利于监督的良好氛围。人大监督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强,要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必须注重抓好监督制度的建立完善,确保工作运转协调、保障得力、规范有序。要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制度,切实提高监督权威、增强监督实效。 
  把握三个重点,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一要深入开展调研,增强监督的针对性。要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任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要采取上下联动、点面结合、好差结合、明查与暗访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察看结合、查阅资料与走访群众结合等方式,广泛收集资料,为常委会审议提出合理的建议。二要认真进行审议,增强监督的实效性。要紧密结合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事项,实行中心发言与补充发言相结合,鼓励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确保会议审议更富有说服力和影响力,最大程度地体现集体意志和智慧,提高常委会的审议质量。三要加强执法检查,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司法机关是否正确实施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通过运用这一监督方式,真正做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要适时运用监督法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式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从而更有效促进公正司法,遏制司法不公和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产生。
  理顺三种关系,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一是处理好依法监督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实施法律监督是一致的。从宪法和党章的规定来看,各级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是与党的利益保持一致的。二是处理好依法监督和支持政府工作的关系。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应该是“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如果政府做的事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光靠人大的支持是解决不了监督问题的,只有依法纠正,才能解决问题。如果说支持,也只能是纠正了错误,更好地依法办事,所以,监督与支持的一致性只能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三是处理好依法监督和尊重“两院”独立办案的关系。人大对“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责。人大对“两院”实行监督和“两院”独立办案并不是对立的,宪法规定“两院”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并不意味着不受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的干涉。如果“两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生了违法现象,出现了错案,或是办案人员不能秉公执法,发生违法行为,人大就应当干涉,这种干涉就是监督。所以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是为了使“两院”更好地依法独立办案而不是干扰“两院”依法独立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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