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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徐州市河湖管理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2-11-22 访问量:

——2022年11月21日在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徐州市河湖管理条例》落实见效,力促全县境内河湖管理规范,确保我县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11月上旬,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先后到鸿鹄园、龙湖大道(大屯街道顺堤河幸福河湖建设情况)、大微路(大屯街道二级坝“两违三乱”拆除情况)、堤顶路(龙固镇南四湖退渔还湖情况)等地,通过现场察看、走访群众、查阅资料、专题座谈、听取汇报等方式,详细了解我县在贯彻实施《徐州市管理条例》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徐州市河湖管理条例》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沛县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学法、普法、用法活动,切实把贯彻落实《条例》转化为工作实效,主动履行河湖管护的法定职责,依法规范我县河湖管理秩序,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我县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河湖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着力推动河湖长制走深走实。出台了《沛县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县镇村三级河湖长606名,设置省市县河湖长制公示牌705个。制定实施《一河一策》,建立县级河湖长会议、巡查、考核等工作制度10项,打造集巡河、水质监测等功能于一体的河湖长制信息平台。为共建共享生态微山湖,苏鲁沛微两地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实行联动而治,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信息情况联通、矛盾纠纷联调、非法行为联打、河湖污染联治、防汛安全联保的边界“五联”机制。首创“河湖长制+精准扶贫”模式,开设扶贫公益专岗,实现生态与富民双赢;构建“河湖长+检察长”两长融合模式,建立依法治水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无缝衔接;拓宽社会参与渠道,紧抓民间“三支队伍”建设,营造社会综合治水氛围。

(二)河湖管护能力逐步提升,着力推动河湖管护提质增效。动真碰硬开展河湖“两违三乱”整治,做到辖区内列为重点整治对象的微山湖、京杭运河及26条县管河道和重要支流全覆盖,彻底解决河道“乱占、乱建、乱排”等问题,有力维护了河湖生态健康。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水资源合理利用、水生态修复保护、水环境治理改善“三水并重”,编制实施《沛县微山湖沿线生态保护规划》,加快推进河道疏浚和水系连通工程,实施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重点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全面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提高县域水体流动性,加大水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改善水环境质量,利用县管闸站和近两年实施的碧水绕城水系贯通工程对县域河道定期进行生态补水,努力把水流进来、让水动起来、使水清起来。

(三)河湖开发利用有序推进,着力筑牢河湖生态空间屏障。严格落实省级生态空间区域规划,着力实施南四湖徐庄水源地、京杭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微山湖风景名胜区地保护工作,对沛县237平方公里的微山湖湖西湿地风景名胜区,集中开展绿盾行动。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实施中、竣工后进行严格监督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审批。对于重要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对占用水域的,严格审查水域占补平衡方案,实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二、存在问题

经过县内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河长的不懈努力,全县河湖生态面貌持续好转,河湖空间管控持续加强,但是在推进河湖治理管护上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河湖长制工作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对照《徐州市河湖管理条例》《沛县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工作方案》《一河一策》等河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个别地方对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教育不够深入,群众主动参与河道保护管理意识不强。部分河湖长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管辖流域的河湖督导巡查履职不到位,协调解决问题不够及时有力,协调联动不够,在落实河长制处理涉水涉河工作上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工作责任还需进一步压实。

(二)河湖日常管护探索有待加强。由于河道建设项目投入大、见效慢,更多是获得社会效益,很难短期内产生经济效益,因此社会资本参与河道建设保护的积极性不高。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固定、办公经费不足导致河湖保护疏于应付,管护工作严重滞后。部分河道建设项目存在重建轻管、建后失管的情况,没有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的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少基层村级组织没有充分调动群众护河、爱河的自觉意识,部分老百姓对河道保护的意识依然淡薄,存在不少污染河道的陋习。

(三)个别区域污染现象仍然突出。一些涉河“四乱”问题还没彻底根除,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乱排乱放现象较为普遍;企业生产废水违法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畜禽养殖企业在禁养区和限养区内乱占乱建问题仍然存在,配套治污设施简陋,畜禽粪便未经规范有效处置就地直排河道不容忽视。部分村庄、厂房和其他设施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历史成因复杂,清理难度极大;部分违法建设项目整治后没有及时转运建筑垃圾,乱建成为乱占,导致老问题变成新问题;部分问题整改后长效管理措施不实,有死灰复燃现象。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河湖长制管理责任。明确工作目标,以落实各级河湖长职责任务为重点,推动全县河湖长制工作从“见河长”快速转向“见行动”,实现“见成效”。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会议、信息共享、督查考核制度,进一步夯实各级河湖长责任,切实加强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之间、各级河湖长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营造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职责任务落实的良好格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河湖巡查监管工作。各职能部门、镇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河道管护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涉水涉河巡查力度,强化河湖日常执法监管和空间动态监管,开展岸线专项排查整治,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圈圩养殖、排放施工废水、设置围墙、挖筑鱼塘、堆放渣土、垃圾乱倒、打井取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条例》相关内容,及时发现,及时取证,及时处理。扎实推进水葫芦、水花生治理行动向乡村河塘沟渠延伸,实施重点河湖浮水植物常态化打捞,采取日常保洁与集中清理相结合方式,上下游、左右岸协同发力,做到垃圾水草在辖区内上岸、在辖区内处置,倡导和探索综合利用。

(三)进一步加大河湖污染整治力度。持续维护河湖“清四乱”整治成效,巩固好微山湖鱼塘退养成果,适时组织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常态化规范化推进河湖污染整治,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决遏增量、清存量,推进污染整治范围由大河大湖向中小河流、农村河道延伸。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联系,制定联合执法方案,组建综合执法队伍,突出重点开展综合执法,推进各地各部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形成联防联治高效联动的机制。各级人大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责任落实到位,更好发挥人大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监督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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