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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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评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3-07-21 访问量:

时间:2023年7月20日下午14:30

地点:县法院第六法庭

案号:2023)苏0322民初5431号

件名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判成员:

审判员:王帅星   

书记员:罗晓

原告:周某红,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经济开发区马庙。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怀康,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被告1:杨某,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世茂汉之源西区。

被告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万达广场南塔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彭炬,该分公司负责人。

案情简介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67062.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50元/天*43天),营养费6000元(50元/天*120天)、护理费30396元(253.3元/天*120天)、误工费15414元(73.4元/天*210天)、残疾赔偿金115486元(57743*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500元、财产损失300元、救护车费用900元、拐杖100元、鉴定费3200元,以上合计252508.1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日,杨驾驶A1Y26V小型越野客车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胫骨、左髌骨、左股骨和左腓骨骨折。在徐州仁慈医院先后住院43天,电动自行车损坏。经事故组认定: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原告无责任。杨某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合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参加代表: 

朱邦传   韩  通   吴继立   刘效旭   刘伟丽   史继浩   陈淑清   

徐亚丽   张昌芳   王  春   高  丽   张跃臣     段玉娟     

    戚传军   朱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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