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旁听评议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3-07-10 访问量:
时间: 2023年7月10日下午14:30
地点:县法院第十八法庭
案号:(2023)苏0322民初1287号
案件名称: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成员:
审判员:王为景
书记员:王嘉琪
原告:原告1:何某侠,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新城区某某嘉苑。
原告2:卢某山,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新城区某某嘉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被告1:许某,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经济开发区某某居委会某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勋,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2:许某,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某某台小区。
案情简介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万元,利息以4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3.85%计付;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诉称款项并非全部为借款,其中有业务往来。且已结算偿还完毕。原告起诉的2018年2月22日21万元借款,被告在2018年就已经偿清。后原告又增加诉请,要求被告偿还2017年之前的借款,原告明显不诚信。原被告之间不仅存在借款关系,还有其他业务往来。另外,原告与许某、许某某及她们的企业之间都有业务往来。2017年1月24日及2017年5月25日的各7万元款项,并非借款。剩余的借款被告已经还清;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能成立;如果按照原告诉称的借款本金未偿还,原告也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参加代表:
陶慧杰 秦淑国 高绪营 丁林 田海宏 王志 张昕 尤克强 魏德学 张丙群 姜晖 尹建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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