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旁听评议合同纠纷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3-08-03 访问量:
时间: 2023年8月2日上午9点30分
地点:县法院第十六法庭
案号:(2023)苏0322民初5589号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审判成员:
审判员:窦藤秋
书记员:梁慧
原告:吴某芳,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大屯煤电腾飞新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义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沛城东风中路16号鑫达园小区。
案情简介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项106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6日,经房产中介原告与案外人张某敏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2926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敏名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汉泉山庄南区C38-101房屋,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即支付定金20万元给张秀敏,并支付中介费5万元。因购房款金额过大,原告资金不足,就找到被告协商从他那借些钱,被告同意借款,但提出先将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作为担保,并商定由原告帮被告承揽工程抵充借款后被告再将房产过回原告名下。为此,2017年10月18日张某敏重和被告签署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而后再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0月26日,原告又分别支付给张某敏289700元、支付给被告473050元、50280元。致辞,这次购房原告总共支付了1063030元,其中购房款1013030元、中介费5万元,剩余购房款2926000元-1013030元=1912970元由被告支付。交易完成还有前述房屋过户到了被告名下。
至今,原告没有承揽到抵债工程,便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折价偿债,并返还原告应得部分,被告拒绝。
参加代表:
李 永 刘家新 刘永波 田晓慧 张 锦 葛传海 刘永鸣 申 向 刘传卫 张 良 李 旭 陈 雷 吕宏伟 马瑞金 马晓莹 也凡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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