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旁听评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4-08-30 访问量:
时间:2024年8月29日下午2:30
地点:沛县法院诉讼科技法庭
案号:(2024)苏0322民初5673号
案件名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判成员:
审判员:金战磊
书记员:叶雪文
原告:时某彩,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某县某某镇新建居委会14号。
被告:被告1:吴某华,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某县某城某城北路电子城5号楼。
被告2:溧水区华诺文具店,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路36号108号。负责人:吴相华。
被告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秦淮路15号温尚科技中心2幢5层501、502、503、504室。负责人:张斌。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9日21时25分许,吴相华驾驶苏A5N8C7小型轿车沿某县某某龙飞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北向南的行人即原告时某彩发生交通事故,致时某彩受伤,随身物品损坏。该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沛公交认字【2023】第11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相华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时某彩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于2023年8月19日被120急送至沛县人民医院骨科急诊治疗,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右腋神经损伤、右腓骨下端腓骨骨折、肺挫伤、左第四肋骨骨折、右上肢皮肤挫伤、肩胛盂骨折。原告根据事故认定书于2023年11月15日起诉后,经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6日做出的(2024)苏032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后期复查产生的医疗费及伤残费用,被告均未赔偿,故起诉。
参加代表:
赵 娟 魏恒旭 许 鑫 杨绍金 马方勇
靳京印 周长增 张 超 欧阳运平 白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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