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旁听评议产品质量纠纷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1-10-29 访问量:
时间:2021年10月27日
地点:大屯法庭
案件名称:产品质量纠纷
审判员:李 魁
书记员: 马 成
原告代理人:林传学,沛县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理人:张红梅,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情简介:2018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挂车定做协议,原告在被告处订购挂车一辆,双方约定单价为6 1000元,双方对挂车的规格及交货时间方式进行了约定,并预付定金10000元。2018年11月3日被告交付挂车,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并挂牌辽C-B832从事货物运输。2019年3月4日23时许,原告进行货物运输时,在沈海高速由南向北灌云北枢纽时车辆发生火灾,经当地消防部门抢救后,车载货物全部烧毁受损。2019年3月19日经灌云县公安消防大队处理,认定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的火灾,排除雷击、静电引起的火灾、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的火灾,不排除车辆自身故障引起的火灾、车辆损毁支出的施救费21200元,路产损失赔偿19950元。2009年7月19日,原告以挂车公司的名义申请安徽省合肥市楠鹏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起火原因技术鉴定,安徽市合肥市楠鹏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出具《合肥楠鹏技鉴(2019)第0719001号》辽C-B832挂机动车鉴定报告书,鉴定为辽C-B832挂车起火原因为右侧第一轴、第二轴刹车系统工作复位不良,造成右侧第二周轮毂不断产生高温引燃此处轮胎所致。支出鉴定费12000元。托运方2020年1月3日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浙8601民初15号判决书,判决赵同光赔偿托运方货物损失人民币507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76元,并支出参与诉讼产生的代理费25000元。因此次火灾原因是被告生产的挂车质量问题引起造成货主的货物损失,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在同意赔偿后已赔偿数额过多为由而未能协商成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损失赔付的人民币507500元。因车辆火灾支出的施救费21200元,路产损失赔偿费19950元、鉴定费12000元、参与诉讼产生的代理费2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8876元、本次代理费2万元,合计61452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参加代表:曹厚生、李红涛、朱本省、主传闪、王 建、胡春颖、甄珍珠、赵绍仲、韩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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