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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3-01-02 访问量:

——2023年11日在沛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沛县人民法院院长  李徐州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在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目标,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进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全年共受理案件17152件,结案15824件,员额法官人均结案329.7件,重要质效指标继续保持全市法院系统前列。

一、围绕中心忠诚履职尽责,与发展大局同频共振

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创新实践优化营商环境“三强三优”工作法,49.13%的涉企纠纷通过诉前诉中调解、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努力让企业高效、经济、便捷地从纠纷、危机中走出来。某新型材料公司与四川某科技公司案,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时3天,让双企言和再续合作。坚持“有利企业经营原则”,审慎审查涉企财产查封,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张某与某饲料公司案等78件案件,通过财产置换方式解冻相关财产6800余万元,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的负面效应。强化立、审、执、破衔接配合,高效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8件,化解不良债权11.86亿元。深入开展1+4”专项行动,为345家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信用修复,积极推动社会信用总体水平持续提升。深入企业开展“普法进企”“问计于企”活动7次,发放《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白皮书》,指导企业规范经营、降低风险。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通报8期,“戴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入选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典型案例。

拓展多元解纷路径。坚持端口前移,与县人社局、县劳动仲裁委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联席会议机制,联同街道办开展“无讼村居”创建,联合县总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合县工商联成立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多元解纷“朋友圈”持续增员。突出强基固本,着力打造一支专兼结合、善调处、受欢迎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诉前调解成功率34.3%。聚焦重点领域,对涉房地产、教育培训、新就业形态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矛盾纠纷诉前排查、化解,促使涉16家企业的1400余件纠纷化于未发、止于诉前。注重工作实效,对群体性纠纷推行“示范诉讼+集中调解”机制,解决一个、化解一片,沛县法院典型案例写入省法院工作报告。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78.63,相较上一年度再降6个百分点。

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坚决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以最大担当下沉一线防疫,以最快速度拓展线上办案,网上审核立案6421件,线上开庭1099件,确保防疫办案“两不误”。指派专人参与协调会商“问题楼盘”复工复产,不断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贡献度。拓展司法服务半径,助力乡村振兴,精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开展巡回审判56次。坚持将“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开展普法宣传、网格宣讲活动22期,发布典型案例信息173条,召开新闻发布会4次。发挥人民法庭司法便民“桥头堡”作用,探索联动共治的矛盾纠纷化解新模式,辖区59.1%的民事纠纷通过诉前诉中调解的方式化解。魏庙法庭联合镇司法所调处“围墙引发邻里纠纷案”,将“六尺巷”典故蕴含的“礼让和谐”精神注入新时代基层治理。大屯法庭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纪实被人民法院报等媒体专题报道,法庭事迹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

二、充分发挥审执职能作用,与平安建设同向发力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刑罚威慑作用,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06件792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9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拳打击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和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审结7298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严惩毒品犯罪,自制高致幻性新型毒品“丧尸药”的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入选全省法院典型案例。纵深推进“断卡”“断网”专项行动,审结群众反响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帮信罪”犯罪案件3551人,陆某等12“杀猪盘”诈骗案入选徐州市电信诈骗典型案例。审结职务犯罪案件66人,某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北方大区原总经理李某某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洗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汉源街道四座楼社区原党支部书记主某某因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轻微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管制139人,让罪犯有机会改过、有出路自新。

依法保护民事权益。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9439件,审结8704件。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审结涉教育、医疗、产品责任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2690件,促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审结“小区窨井盖缺失伤人案”“钓鱼溺亡案”等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以正反两面判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强化“套路贷”虚假诉讼防范,依法认定职业放贷人和套取金融资金转贷行为26起,助力营造良好民间融资环境。审结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1108件,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不予支持,用司法力量捍卫契约精神和诚实守信。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32件,通过调解、和解、引导自动履行等方式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利共赢。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引导社会向上向善,审结“改门妨碍邻居通行案”,对滥用权利者明确说“不”;审结“共同饮酒死亡赔偿案”,倡导“文明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价值导向。

努力兑现胜诉权益。受理执行案件5784件,结案5781件,到位标的11.13亿元,执行3+1”核心指标居全市前列。深化“854模式”迭代升级,强化执行专网专线建设,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一网尽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92亿元,查扣车辆423辆,查封房产468套。深化“互联网+执行”工作实践,提高财产变现效率,拍卖标的物248件,成交金额1.03亿元,溢价率40.8%。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强化联合信用惩戒,将3212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失信人员1096人。对恶意逃避执行的,坚决以“霹雳手段”加以震慑,开展“凌晨行动”“夏日风暴”等集中执行活动76次,拘传、拘留332人次,900余名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债务9447万元;对配合执行但一时有困难的,则以“菩萨心肠”秉承善意文明理念,不断优化办案方式,某宾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洗浴中心案等80余件“两难”案件收获了“双赢”效果。

三、深化改革回应群众需求,与民生福祉同步契合

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审结婚姻、抚养、赡养等家事纠纷1667件,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60%以上的案件以和解的方式结案,让柴米油盐重获幸福味道。加强“老弱妇幼”合法权益保护,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见效,在施暴者和受害者间筑起有效“隔离墙”;从严从重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被告人韩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开展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41次,帮助失足少年改过自新。健全治理欠薪工作长效机制,对欠薪案件聚焦源头预防、协调联动、实质解纷,与市中院合力化解涉76名农民工工资案,被告主动履行全部案款132万元;加大欠薪案件强制执行力度,为110名农民工集中发放执行款164万元。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功能,依法救助6382130万元,切实保障“弱有所扶”。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优化“互联网+”电子诉讼服务体系,扩充“12368”热线功能,开通律师服务平台,优化整合诉讼引导、材料收发、卷宗查阅等9项功能,满足群众“事务一次性办理”需求。持续深化“分调裁审”工作机制,调裁无缝对接的“五即”模式成效凸显,立案庭速裁团队3名法官审结案件2124件,人均结案708件,平均审理天数29.28天。深入践行“六多六少”工作法,融合法理情妥善调处刘某某与王某某租赁纠纷案、李某故意伤害案等一批矛盾尖锐的民事、刑事案件,让法治奏响社会和谐曲。深入领会 “信访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扎实开展信访积案化解攻坚行动,建立信访案件审委会集中研讨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强化审判质量意识和案结事了意识,民事一审服判息诉率89.3%,发改率降至2.07%。院庭长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办案,审执结各类案件8925件,占结案总数的56.4%。落实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要求,探索跨部门刑事专业法官会议举措,入选全省法院试点工作季报。强化院庭长职责,以“六类案件”监管为抓手健全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优化审管手段,推行“两排一亮”工作法,对数据异常或者质效指标落后的部门,每周通过“点对点”“定制化”通报等方式提醒督促。坚持分层分类,充分发挥审委会集体学习机制、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等平台作用,持续深化学习型法院建设。开展办案竞赛,组织裁判文书评查,把优秀法官、优秀案件选出来,把不合格、瑕疵案件查出来,以正反双向发力推动司法品质提升。落实员额动态调整和交流退出机制,1名法官退额,3名年轻法官入额。依法打击侵犯法官权益、扰乱法庭秩序等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四、夯实根基锻造过硬队伍,与公平正义同心并进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两个确立”主题教育,常态化推进“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通过党组会、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三会一课”等载体,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深学笃信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4+N”主题党日等活动23场,组织干警参加政治轮训251200余人次。坚持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开展优秀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评选,举办法院首届“党建杯”篮球赛、“天平杯”羽毛球赛,提振团结拼搏精神,形成比拼实干热潮。

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坚持刀刃向内、动真碰硬,常态化开展审务督察,发布通报16期,约谈提醒6人次,开展谈心谈话286人次。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落实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机制。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江苏法院系统“八条禁令”等铁规禁令。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强化顽瘴痼疾动态排查,超期未认领不明款、超期未发放执行款实现“双动态清零”。深入开展廉政教育,以案明纪、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大力开展“敢为善为、务实落实”作风大提升行动,印发法院工作人员《文明用语、禁用语手册》,不断提高文明司法水平。

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专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执行工作,邀请代表旁听庭审、见证执行、视察法院等活动38550人次。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委员提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纪委监委纪法监督,大力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依法接受检察监督,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办理各类检察建议51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上网裁判文书8237份,推送审判流程信息50925条,让公平正义可感可知。发挥新媒体优势讲好法院故事,发布微信168282条。新选任124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参审案件1337件,让审判工作更“接地气”。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县法院先后获得“全国节能减排先进单位”“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女职工‘双争’典型”“徐州市机关党建四星级示范品牌”等集体荣誉12项,63名干警受到上级表彰,1名干警荣获“全省法院执行裁判先进工作个人”,大屯法庭庭长李魁入围江苏最美法官候选人。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是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民主监督和上级法院有力指导的结果,是全院干警凝心聚力、奉献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院干警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帮助法院工作的各级领导、各位代表以及社会各界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一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还需要改进;二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还需要丰富;三是运用现代科技赋能审判执行工作的水平还有待加强;四是案件基数仍然较大、干警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2023年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年工作总体思路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县委全会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升自身建设水平,努力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沛县新实践”重大部署。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在强化政治建设上有更大作为。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用党的二十大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筑牢思想根基,深刻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守牢政治本色,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始终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是在强化服务发展上有更大作为。自觉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视察徐州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沛县新实践”重大部署,助力沛县高质量发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筑牢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司法屏障。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妥善审理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坚持依法审判、追赃挽损、维护稳定并重。聚焦“2+3”现代产业体系,主动作为、多点发力,用法治护航“工业立县、产业强县”战略目标。提升司法安商惠企水平,优化“执行合同”“办理破产”指标,着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在强化司法为民上有更大作为。持续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不断优化便民惠民服务。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深化智慧执行与规范执行建设,常态化开展强制执行,不断提升公正文明执行水平,让当事人胜诉获得感更加充实。准确贯彻实施《民法典》,以高质量裁判引导公众诚信向善,落实良法善治。围绕弘扬法治、服务大局、引领发展的目标,精心打造一批精品案例。推进人民法庭建设提档升级,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持续深化法治沛县建设,精准送法普法,涵养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四是在强化改革提效上有更大作为。紧扣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主线,完善审判制约监督体系,以更大力度推动权责平衡、质效统一。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强化对审判态势的分析研判、类案强制检索、案件质量互评互查等质量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司法更加公正高效。聚焦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进繁简分流、刑事速裁、执行联动、多元解纷等机制改革,促进审执工作“换挡提速”。加强法官团队建设,探索优化绩效考核,规范法官员额动态管理,充分激发队伍工作活力。

五是在强化管党治院上有更大作为。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初心使命。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等各方面监督,加强改进法院工作。更加注重干警的能力培养,以实战、实用、实效为导向,开展岗位大练兵,持续提升干警履职能力。强化作风建设,让“敢为善为、务实落实”成为法院干警的鲜明特质。坚持严的主基调,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点亮暖的主色调,落实好从优待警的各项制度,全力维护干警合法权益,努力锤炼促进跨越式发展的凝聚力。

各位代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县法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紧紧依靠县委坚强领导,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在新征程上更好地“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忠诚履职、克难勇进,敢为善为、务实落实,奋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件1:

相关用语说明

 

1.三强三优”工作法:沛县法院主动融入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对涉企案件审理和服务企业发展做到“强导向优站位,强质效优服务,强宣传优联动。”

2.1+4专项行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指以企业信用修复暖企行动为牵引,以市场主体出清助企行动、善意文明执行护企行动、推进政务诚信惠企行动、执行信访突出问题攻坚化解安企行动为支撑,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3.帮信罪: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其中最常见的犯罪方式是将银行卡出售给诈骗分子。诈骗分子在收到赃款时为确保安全,常会借助大量他人银行卡把钱洗白转到自己账户。

4.“3+1”核心指标:最高人民法院为考核基本解决执行难设定的四项指标:1、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执结率;2、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3、执行信访办结率;4、执行案件执结率。

5.“854模式迭代升级:在原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办理8类事务性工作、5类技术服务和4项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将信息化技术与执法办案工作深度融合,推行无纸化办案模式,实现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达到执行工作“流程标准化,事务集约化,监管可视化”。

6.“六多六少”工作法:“坚持‘六多六少’,优化司法供给”实践活动主要内容:释明疏导多说几句,让群众疑惑更少一些;调解工作多做几轮,让群众纷争更少一些;卷宗材料多看几遍,让群众诉累更少一些;案件调查多问几句,让群众质疑更少一些;开庭审理多听几句,让群众不满更少一些;案件执行多走几步,让群众奔波更少一些。

7.“六类案件”:指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等“六类”案件。

8.“两排一亮”工作法(见第7页第15行)要求各庭室实施排每日进度、排每周指标、亮完成情况的工作做法,有力提升审判质效

9.4+N”主题党日:“4个规定动作完成签到点名、交纳当月党费、重温入党誓词、学习政治理论;“N个自选动作,即围绕座谈研讨、收看专题电教片、民主议事、走访慰问、文体活动及上党课、讲党史等方面开展活动。

 

 

 

 

附件2:

相关案例说明

 

1.张某与某饲料公司案:沛县法院判决某饲料公司给付张某货款21477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饲料公司厂房和土地均系租赁,名下仅有生产设备;法官通过走访得知,受疫情影响饲料公司经营时断时续。该案,如单纯从执行角度考虑,可以对机械设备进行查封拍卖,案件即得以执结。但对企业来讲,这无异于“杀鸡取卵”,将导致企业陷入绝境,难以再“起死回生”。为保障张某债权实现,同时兼顾企业发展,法院决定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对机械设备采取“活封”措施,同时积极协调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饲料公司当场履行部分欠款,并约定了剩余欠款的履行计划。张某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也及时撤销、删除了对饲料公司的限高及纳失措施,并向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后饲料公司积极复工复产,并在和解履行期限届满前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受到当事人双方一致好评。

2.戴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徐州某旅游公司于2010年注册登记成立。戴某非该公司员工或股东,碍于情面登记为公司监事,但一直未实际行使过监事职权,亦未在旅游公司领取过报酬。后戴某因入职新公司,要求旅游公司免除其监事职务。但旅游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停业状态,未能召开股东会变更监事。后戴某诉至法院,请求旅游公司办理涤除戴某作为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沛县法院认为,监事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但当监事通过内部途径仍然无法获得救济时,应当赋予其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监事与公司之间构成委任关系,监事有权要求公司解除该委任关系,不实际行使权利义务的监事对公司无实际意义,旅游公司不予办理戴某监事身份变更登记手续,也会给戴某带来因登记为公司监事所涉及的法律风险,故判决支持戴某的诉讼请求。

3.围墙引发邻里纠纷案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系多年邻居,两家宅院之间间隔一条一米多宽的通道。2021年张某家与冯某相邻的围墙因年久失修发生部分倒塌,在重砌围墙时张某为多占些院子往外扩了一部分。这引发了冯某的不满,认为张某重砌的围墙导致通道过于狭窄,影响其日常出行。两家从一开始和气协商到最后矛盾爆发,几番争吵无果后,冯某提起诉讼。沛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向双方当事人和村委会了解,得知原被告两家邻居关系一直较好,但此前因其他事导致双方产生隔阂。考虑到邻里纠纷的特殊性,若不及时化解,矛盾可能会进一步激化。为此,法官多次实地走访调查,现场勘验,并联系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该村村委会主任,从化解双方的思想隔阂着手,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宣讲房屋建设及侵权责任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劝解并帮助双方分析作为邻居闹矛盾的利弊。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张某同意将围墙界限在原来基础上再次退后,让出一条可供车辆进出的通道,案件彻底了结。

4.潘某某制造毒品案:2019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为生产麻黄碱,在沛县租用民房,通过网络学习相关化学知识,购买设备和化学原料。在生产过程中因中间产物没有结晶而未能制造出麻黄碱。2020年6月,公安机关发现潘某某制造毒品,查获固态甲卡西酮(俗称丧尸药)4.54g、含有甲卡西酮的液体4880余克以及大量化学材料和设备。沛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某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陆某等12人“杀猪盘”诈骗案:之所以称为“杀猪盘”诈骗,是因犯罪分子把被害人称为“猪”,其主要以情感需求为诱饵,诱骗被害人产生情感依赖并以此建立信任。后犯罪分子再通过编造虚假身份,冒充高富帅、白富美,以掌握致富秘密、可利用虚构投资平台挣钱等为由,引诱被害人投资实施诈骗。2019年3月,被告人舒某在菲律宾经李某介绍加入“杀猪盘”诈骗犯罪集团,同年6月,李某及台湾“海总”与被告人舒某一起在菲律宾帕赛市组建诈骗集团。被告人陆某、李某等11人经介绍陆续前往帕赛市并先后加入到该犯罪集团。被告人舒某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陆某负责后勤管理,被告人李某负责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张某负责APP后台联络,被告人蔡某系业务组长,负责监督、指导业务员具体实施诈骗,被告人肖某等业务员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形成有组织的网络犯罪集团。被告人肖某等业务员接受该犯罪集团的话术培训,利用该犯罪集团统一发放的手机等作案工具包装虚假身份,伪装成功人士,通过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寻找并添加女性被害人。后根据诈骗集团提供的话术同对方聊天,培养感情,假借婚恋交友名义骗取对方信任后,诱导对方进入该诈骗犯罪集团控制输赢的“光耀世界”“辉博国际”等APP平台进行投资,先以小额获利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加大投注后编造无法提现等各种理由,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上述被告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骗取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623万余元。被告人舒某、陆某、李某、张某等12人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舒某与他人共同成立犯罪集团,招募陆某、李某、张某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移动通信工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各被告人的情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舒某、陆某、李某、张某等12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6.小区窨井盖缺失伤人案于某居住在沛县某小区。923日晚,于某在下楼外出时,不慎踏入其楼下盖着木板的窨井导致脚踝受伤。于某认为物业公司、沛县某供水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起诉要求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涉案窨井盖陷落于窨井内,薄木板并不能承受重物的压力,行人经过窨井时极易一脚踏入窨井内受伤。根据现场照片显示,窨井内垃圾物品较多,能够认定该窨井盖系长期缺失。被告物业公司负有日常管理和安全风险排查的义务,对小区内窨井盖的缺失,物业公司既未及时补设,也未向供水部门反映,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供水公司系涉案窨井的使用者,应定期对其管理使用的设施进行检查,对缺失的窨井盖有义务及时补齐,排除安全隐患,该起事故的发生与供水公司管理不当存在因果关系,供水公司亦应对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和供水公司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7.钓鱼溺亡案初二学生刘某在大沙河某闸站的护坡处钓鱼,不慎从护坡处滑入水中溺亡。事发后,刘某的父母认为,案发地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装防护栏、未安排值守人员进行巡查、相关单位未尽到制止劝阻等安全管理义务,将水务局等四家单位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溺亡的地点位于闸站水闸附近,属水利设施范畴,并非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场所,也不是供行人正常通行的公共道路。依据一般认知,靠近河道容易引发危险,该风险不需要进行特殊警告或告知,且涉案水泥护坡上印有“水深请勿靠近、禁止游泳、禁止钓鱼”的字样,亦已进行了安全提示。闸站管理单位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刘某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年满14周岁,对到河边钓鱼的危险应当知晓。刘某的父母作为刘某的法定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刘某的死亡亦存在过错。综上,四被告对刘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胡某网络购物主张十倍赔偿被驳回案:胡某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网络购物平台购买辣椒酱、调味料、小鱼干等食品,后以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日期标注不规范、食品添加剂标注瑕疵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给予退款退货并主张十倍赔偿。2022年胡某先后提起该类民事诉讼15件。沛县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一年内通过网络购物后主张退款索赔的案件高达15件,且该15件案件所涉商品、购买及索赔方式等均极其相似。各网络购物平台均设有纠纷调处机制,但原告却在发现产品标注瑕疵后不经调处直接提起诉讼,且部分案件中存在首次购买后再大批购入的情形,原告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明显不同,其投机牟利意图明显,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原告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瑕疵商品,进而获取“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9.改门妨碍邻居通行案张某与李某系多年同乡,后因村庄拆迁,两家人成为住在同一层楼的邻居。楼层两梯三户,李某为边套,张某住中间套,两家呈90°直角,李某回家时必经张某家门口。后张某为方便自身,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了外开。李某认为张某改门前未与自己商量,且改门后对家人出行造成了很大影响。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改变入户门的开启方向不仅影响了原告一家通行,也妨碍了相邻户门开启,在消防事故发生时亦可能影响人流快速通过,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入户门虽然是张某自家的,但“内开”还是“外开”不能“任性”,还需考虑是否影响了公共空间以及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进户门由目前的外开改为内开。

10.共同饮酒死亡赔偿案邵某约请范某、汪某、董某、刘某一起聚餐,席间共同饮酒。根据饭店内、外监控视频显示,聚餐结束时,范某醉酒严重呈昏迷状态,且小便失禁,其余四人将范某送到其单位宿舍床上后自行离开。深夜范某死亡。范某家属将共同饮酒的邵某、汪某、董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在范某深度昏迷的情况下,将其送至单位宿舍后离开,放任范某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无人看护,其行为存在过错,与范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对范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办案法官与四被告充分沟通,释明法律责任,并对赔偿数额提出合理性建议后,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汪某、邵某、董某、刘某一次性赔偿范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60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11.76名农民工工资案杜某、马某等76人以被告某建设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向沛县法院提起诉讼,因涉及农民工工资,沛县法院开通涉民生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使用简易程序对该批案件进行快速、集中审理,于2021年春节前陆续作出判决。后某建设公司向市中院上诉。为化解双方矛盾纠纷,两级法院共同对当事人特别是某建设公司做协调化解工作。最终,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该批76件案件以调解、撤诉的方式圆满结案,且某建设公司在法院督促下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将76件案件案款132万元足额支付至沛县法院案款账户并发放完毕。

12.刘某某与王某某租赁纠纷案2016年,刘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刘某某将位于沛县某地的厂房和院落租赁给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与案外人签订三方协议,由王某某出资40万元作为前四年的租金交给案外人承建新的厂房,不足部分由案外人出资建设。与此同时,双方约定第五年至第十年的租金由案外人收取,刘某某收取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的租金。合同履行到2022年,双方产生纠纷。刘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某限期将厂房清空、设备搬离并赔偿10万元。王某某提出反诉,要求刘某某返还预付租金等损失60余万元。大屯法庭受理案件后了解到,该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周边100余名村民在企业内就业。考虑到本案被告租赁厂房、购置机器设备、注册经营公司的投资,及目前案外人收取的租赁费用尚未回本等因素,一旦确认合同无效,将造成原告厂房面临拆除、被告企业无法经营、周边村民失业、案外人的建设成本无法收回等后果。承办法官及时通知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承建方进行勘验现场,并邀请村委会干部参与化解,该案经3次庭审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回本诉,被告撤回反诉,案件得到实质化解。

13.李某故意伤害案:2021年3月,24岁的李某因其父被他人误会而与鹿某等人发生争执,被拉开后,李某再次与鹿某争吵,并对鹿某实施殴打,造成鹿某鼻部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但一直未达成和解。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系亲戚关系,存在“老辈矛盾”,而李某与其父相依为命多年。虽因一些误会引发纠纷,但积怨颇深,若一判了之,则难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承办法官通过联系李某、鹿某询问调解意向得知,鹿某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彻底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坚持“调解工作多做几轮,让群众纷争更少一些”的工作方法,通过多次组织调解,向被告人与受害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鹿某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李某也因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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