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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下人大监督路径选择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12-19 访问量:



人大监督权的本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受人民委托对“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行政权、司法权依法正确行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但是,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不是任意的、无序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运用法治思维来实现。正如监督法所规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法治思维下的人大监督路径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不越权。即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规定,采取法定的监督手段,而不能直接行使“一府两院”或者有关机关的职权。就人大常委会监督手段来说,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形式就只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简称“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简称“备案审查”)、询问(包括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七种。脱离了这七种法定监督形式对“一府两院”开展监督,则可能出现违法监督或越权监督的情形,损害人大监督的法定性、权威性。

二是不失职。即人大的监督工作要用好用足法定的监督形式,根据监督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安排和运用适当的监督手段,以实现监督目的,提高监督实效。从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手段看,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属于典型的“软性监督”形式,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则属于典型的“刚性监督”形式,询问或专题询问则兼居其中。从现实情况看,自监督法实施以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三种“软性监督”形式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常态”,而这其中采取最多的又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形式。2010年以来,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启专题询问的创新做法,各地人大常委会也开始探索采取专题询问的监督形式。但是与前三种监督形式相比,专题询问的使用频率仍然占据较低水平,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决定撤职案一直未能出现,造成人大监督“畸轻畸重”的局面。

因此,从法治思维的角度审视人大常委会监督路径的选择,一方面是只能从七种法定监督形式中选取一种或多种开展监督,另一方面则是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分配监督形式,兼顾刚性监督和软性监督手段,用好用足七种法定监督形式。

                                           (内司工委 张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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