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建设
人大代表履职要树立“三种意识”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8-04-27 访问量: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观点和要求拓展了代表理论的科学内涵,提升了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实践形式。广大代表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高度,立足本职、创新思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全面树立和增强“三种意识”,在履职尽责的代表工作实践中体现价值、彰显使命。
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政治意识。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党领导下的重要政治机关,也是工作机关、代表机关和民意机关。人大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我们履行职务、发挥作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永不懈怠的追求。当前,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各级人大代表必须擦亮眼睛,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秉持正确的政治思想、坚定的政治立场、敏锐的政治观察力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同级人大、同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服从服务于党委的中心工作,坚决维护同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真正做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步。
人民群众赋予权力的职务使命意识。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代表的地位和作用是神圣的。“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不应只是一句时尚的口号,应当是拆每一封人民来信、接待好每一批上访群众、做好每一件事关群众利益的实事小事坐起的扎实行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为人民谋福祉。执行代表职务,包括代表依法从事的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方面。代表职务是国家职务、政治职务、法定职务、常任职务、兼职职务、工作职务,无论是哪种履职行为,都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开展的职务活动。
依法履行职务的职权法定意识。公权的行使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依据宪法、选举法、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进行,特别是要依据代表法进行。代表法于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此后又进行了3次修正,共6章52条。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遵守的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和活动要执行的法律,是全党全社会要共同遵行的法律。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要做到“法人法语法行”,代表本人、依法选举产生,代表言论、受到法律保护,代表行为、依照法规进行。还要做到“四从”,有法从法、无法从解释、无解释从政策、无政策从惯例。
(人代工委 尹茂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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