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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8-07-29 访问量: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7月初,县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集中学习了《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实地查看了公安驻农机警务室联合检查现场沛县宗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沛县农机安全监理所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等,通过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取县农机局的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条例》在我县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条例》自2009年3月1日实施以来,县政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先后荣获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全国和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连续13年荣获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连续8年荣获全县安全生产优秀单位

  1.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专门成立了农机安全领导小组,建立“政府主导、农机为主、部门配合、各方参与”的工作体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农机安全监管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2. 重视宣传教育。通过开展“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普及《条例》知识在重要农时、重要时段深入农村一线开展农机普法教育宣传活动利用“平安农机通”短信平台,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条款发送到每一个农机手,增强机手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提升服务能在年度检审验和车辆入户上牌时,简化办事程序,实现登记、检测、喷字等项目的“一条龙”优质服务。在信息查询、档案管理、证照制作、数据统计等方面,实现便捷、快速、可靠的“一站式”办理模式县农机安全监理所荣获全国“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单位、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和全省第一批“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示范所”

注重安全检验。严把农机车辆入户登记关和年度检验关,对检测不符合规定,存有安全隐患的农机车辆,督促整改修复后复检。严格执行驾驶考试考核、检验登记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培考分离双检验员签字生效的管理规定。截止到今年6月,全县新办理拖拉机驾驶证918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1296人,无挂车大中型拖拉机注册登记3060台,年度检验3449台次,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4690台,年度检验12090台次。

强化联合执法。农机、公安、交运、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从严查处上道路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私自拼装改装、长期脱检脱保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号牌,以及制动、灯光、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车身反光标识不全等违法违章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县累计纠正违章1260余人次,排查治理事故隐患316起次。

二、存在的问题

(一)《条例》宣传不深入。对《条例》学习宣传还缺乏广度和深度,贯彻实施《条例》的氛围还不浓厚。部分农机手、镇村干部对《条例》内容不熟悉。个别村干部对农机安全监督意识淡薄,还存在着不想管、不想问的现象。

(二)对部分农机的监管缺乏力度。一部分农机手对车辆年检工作不重视,在本地纯农作业的个别车辆故意拖审,直至脱审。一些农机手为了省钱,从外省购置二手农机(已享受外省农机补贴政策),存在着在我县无法登记备案、无法上本地牌照等问题,造成监管难,留下了安全隐患。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县、镇政府要把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压实县、镇、村三级的监管职责,抓细抓小抓好落实。要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防范于未然,把安全监管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我县农机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长期抓、抓经常,出实招、有实效。

(二)要进一步加大宣传。采用传统形式与现代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认真解读《条例》的章节条款;要利用专业培训、考试考核、进村服务等时机,发放《条例》,讲授安全知识;要通过建立APP、微信等平台,及时推送《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相关事项,着力提高农机手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切实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力争做到学深悟透弄懂会用,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县、镇相关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内容,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为本地群众和跨区作业的农机手提供更便捷、更优质、更贴心的服务项目,尽最大努力满足百姓需求,实现服务领域全覆盖。

(四)要进一步增加投入。自今年6月1日起县农机监理工作的各项收费已全部取消,工作经费存在着较大的缺口。建议:根据《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需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个别条款的修订。《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农机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与上位法不相适应,明显偏轻(饮酒后驾驶,农机《条例》只给予警告,《交通安全法》等可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修改。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建议在修订《条例》时增加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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