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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人大:助力修正新《条例》 法律监督见成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0-03-31 访问量:

“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已经施行了”,日前,沛县人大农经工委委员郭松无比自豪地说,“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四条建议都被市采纳了”。郭松口中说的新《条例》是指新修正的《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县级人大的执法检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特定方式,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监督行为。沛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规定,十分重视法律监督工作。2018年,县人大常委会将《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列入常委会议题,7月27日,县人大执法检查组对《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开展了执法检查。

沛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在沛县人大网上发布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公告,广泛收集民意,接受网民监督;同时,转变作风、深入实际,到基层听取群众的反映,掌握第一手真实材料。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既重视总结共性问题,也注意发现个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改进。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最早于2008年颁布,2009年3月1日施行,是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市级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对推动徐州市农机安全监管法制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沛县人大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随着农机化形势的发展,《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存在着与国务院2009年制定,经2010年、2019年两次修正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制定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规定不一致,与省有关农业机械保险的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为此,沛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了执法检查组相关工作报告,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形成了较为详尽的审议意见,交由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

开展执法检查不是一查了之,坚持做好后续跟踪是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沛县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针对《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沛县贯彻实施情况,结合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全县农业机械化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同年,沛县人大常委会配合徐州市人大开展了《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修改的调研工作,并及时向市人大提交了《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改建议四条。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将原条例第四条、第六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是将原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等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三是根据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的规定,增加一款,作为原条例第十条中的一款,规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使用(操作)人应当接受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操作使用相应的农业机械;四是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相关问题,增加禁止对正在作业中的农业机械检查、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的规定,作为原条例第十五条中的一项。在2019年12月25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年1月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正条例中,沛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四条建议全部被市人大采纳,有力彰显了智慧和力量,成功助推《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施行落实效。                                                (蒋正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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