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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辞代表职务要把握三个底线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0-06-22 访问量:

    2020年以来,全县共有8名县人大代表因履职较差,为民代言意识和能力较弱,在所属代表团规劝教育无果后,经劝辞,依法自愿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接受其8人的辞职请求。

人大代表职务退出机制的创新性探索和尝试,开创了沛县劝辞县人大代表职务的历史先河,打通了人大代表职务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实践通道,为县级人大代表群体输入新鲜血夜、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补选更具代表性和较强履职能力的新代表挪出了位子、腾出了空间。

人大代表是一种法定职务,是人民群众的法定代言人,有法定权利和义务,代表人民意愿,应当积极依法为民履职行权。然而,现实中有人把人大代表当成是一种荣誉称号,千方百计“竞选”,当选后却忘记了“人大代表人民选,当好代表为人民”的铮铮誓言和宗旨理念,更有甚者将人大代表职务作为“保护伞”,公权私用,违法乱纪。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有依法“书面提出辞职”的权利,也就是说人大代表依法是可以辞职的,至于辞职缘由,法律没有具体明确。既然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代表辞职的法定情形,我们就可以对不作为代表进行劝辞,这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反而更有利于激活代表的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和积极性。

但同时还要注意到,人大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各级权力机关的基础,劝辞人大代表需要极其严肃的程序操作,更要严格把握工作底线,要从有利于强化对代表的监督、激发代表依法履职行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助于树立和提升国家权力机关整体形象和权威的角度来把握和实施。

要把握代表自愿底线。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行为是一种自愿的行为,是自愿退出代表序列的一种自我认知和意愿表达。思想自愿,代表要从思想认识上自愿放弃人大代表职务。申请自愿,要已提交辞职请求报告的方式,自愿申请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结果自愿,要让代表明确知道辞职申请一旦经过常委会审议接受,就意味着其代表资格立即终止,代表要对结果自己负责。

要把握代表不作为底线。拟劝辞的人大代表一定是连续一段时期不履职、不作为、不发挥代表作用,碌碌无为、得过且过的代表。大会期间不作为,不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无论大团审议还是小组讨论均不发表任何意见,会议期间从未提过代表建议。闭会期间不作为,参加各类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其他代表活动不积极、不主动,能推就推、能不出席就不出席,闭会期间从未就某一项问题形成过调研报告。联系选民群众不作为,不愿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群众安危冷暖漠然处之,未收集和反映过基层选民的意愿和诉求,即使按照相关要求参加相关活动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

要把握教育说服无效底线。对履职不积极的代表,应以代表团为单位对其进行规劝、说服和教育,主动帮助其解决履职中的困难和问题,直至代表能正常履职、发挥作用。但对说服教育无效,仍然在思想上不愿履职、行动上不去履职、客观上无法履职的代表,则要尽快采取劝辞代表职务的方式,使其尽早退出人大代表职务序列。         (尹茂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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