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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基本职能的认识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0-09-04 访问量:

2018年至2020年,从国家到地方均成立了社会建设委员会,成立社会建设委员会是党中央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推进社会领域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社会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内涵。社会建设的核心要义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增进人民福祉、文明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2020年1月,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设立县人大首届社会建设委员会,沛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正式成立。在地方人大成立社会建设委元年,作为社会建设委的一名成员,有必要弄清楚地方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基本职能,以便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行使职能,为建设“美好沛县”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地方人大社会建设委的性质地位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财经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另一类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地方人大社会委属于第二类专门委员会。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按法律程序产生的,具有法律性、代表性、专门性的一个工作机构;是在权力机关领导下完成某种专门任务的担负者,虽是常设机构,但没有实体性权力,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是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机构,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二)与其它专委(工委)的关系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可设立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目前,沛县人大设立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3个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设立社会事业、人事代表联络、内务司法、财政经济、农村经济5个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等工作机构。

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专门委员会和其它2个专门委员会只有工作内容的差别,但和常委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相比,虽然都是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并有着广泛业务联系的机构,但有着质的区别:一是法律地位不同。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工作行为和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来具体规范的;而工作委员会只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行为完全由人大常委会授命。二是任务和职能不同。专门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能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而工作委员会是专门负责人大常委会具体事务的工作班子。三是对组成人员的条件要求和任免方式不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则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其负责人只需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即可。四是隶属关系不同。专门委员会是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虽然在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接受常委会的领导,但它们之间是非隶属关系,而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是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隶属于人大常委会。五是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更多的是开会议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表决和通过重大事项有法定的人数限制,而工作委员会是办事机构遵循机关领导负责制。

(二)地方人大社会委的基本职能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社会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界定是: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律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等。由此可知,地方人大社会委的基本职能,在领域上主要涵盖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5个方面,对口联系民政、人社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职权上,主要是研究、拟订、审议有关议案、法律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等。重点行使立法和监督的职权,就县级社会建设委员会来说没有立法职权,只有监督职权。

1、劳动就业方面。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其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和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工作重点,一是要监督法律是否有效实施;二是完善失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2、社会保障方面。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并由政府主导的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国民生活保障系统,被称为社会的“调节阀”和“稳定器”。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社会建设委员会在社会保障方面需要关注几个方面重点: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二是社会救助制度;三是养老问题。

3、民政事务方面。民政事务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区矫正法等。社会建设委员会在民政事务方面的关注重点: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4、群团组织方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角色。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社会建设委员会在群团组织方面的关注重点:在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的前提下,更好地体现群众性,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

5、安全生产方面。安全无小事,责任大如天。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管理的核心,也是实现促进生产和保护劳动者利益相统一,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其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关注重点:一是安全执法检查;二是健全基层应急管理体系。   (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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