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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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评议赡养纠纷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4-04-22 访问量:

时间:2024年4月17日上午10:00

地点:张庄镇乔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号:2024)苏0322民初2011号

件名称赡养纠纷

审判成员:

       长:翟志强

       员:唐珍珍

原告:朱某文,男,193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某县张某镇大某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沛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被告1:朱某兰,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某县张某镇肖庄。

被告2:朱某侠(曾用名朱某英),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某县张某镇朱庄。

被告3:朱某清(曾用名朱某洋),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某县张某镇大某庄。

案情简介

原告现年85周岁,身体患有多种疾病,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及第三人系原告的三名子女,由原告夫妻二人共同抚养长大,现均已成家。原告妻子去世后,被告及第三人原本商量好轮流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每两个月轮换一次,后来实行了一段时间。2023年1月,原告由被告朱兰照顾期间,因意外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原告被送往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共花费医疗费8489.82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了2092.24元,实际支出的金额为6397.58元。前述费用由朱某侠、朱某清共同垫付。

上述事件发生后,被告朱某兰即开始推脱赡养责任,对原告不闻不问,既不来关心原告,也不来探望原告,现原告的生活完全由朱某侠、朱某清轮流照顾,原告对被告的做法不能理解,也非常想念被告,殷切的希望被告能够按照之前协商好的方案与第三人共同轮流照顾原告的晚年生活。  

参加代表: 

席凤刚    吴明雷    赵  晴    马吉良    吴春雷    韩方喜

韩有四    马识途    田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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