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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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评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4-05-24 访问量:

时间:2024年5月23日下午15:00

地点:县人民法院诉讼科技法庭

案号:2024)苏0322民初3081号

件名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判成员:

       长:金战磊

       员:陈思巧

原告:刘某顺,男,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某具某城东风东路东关新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柯宣,沛县福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1:韩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某县某城新沛路28号。

被告2:李某,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某县某城新沛路28号。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南洋国际花园。负责人:唐冬。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7日6时许,被告韩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县正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鼓楼小区东门时,与原告刘某顺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顺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沛公交认字[2021]第13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德顺此事故无责任。案涉车辆所有人系被告李敏,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行前往某县人民医院、徐州仁慈医院入院治疗,住院82天,诊断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经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胫腓骨骨折、右侧肋骨骨折等,上述损伤不构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建议原告本次外伤的误工期为24个月,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参加代表: 

    刘洪真   鹿启智   王新翠        

    胡艳丽   韩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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