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旁听评议赡养纠纷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4-06-28 访问量:
时间:2024年6月28日上午09:30
地点:沛县魏庙镇黄小楼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号:(2024)苏0322民初4022号
案件名称:赡养纠纷
审判成员:
审判员:翟志强
书记员:赵宇双
原告:原告1:易某民,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某县某庙镇某小楼。
原告2:赵某侠,女,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某县某庙镇某小楼。
被告:被告1:易某凤,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某县某庙镇某小楼。
被告2:某虎,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某县某庙镇某小楼。
被告3:某龙,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某县某庙镇某小楼。
案情简介
两原告系夫妻,两人生有两子一女,分别为长女易某凤、长子某虎、次子某龙。三子女均已成人且已成家立业分开另住。两原告已近70岁,无法从事劳力工作,目前无固定收入,且两人身体较差,常年需看病吃药,生活拮据。特别是被告某虎,不但不尽孝道照顾义务,经常和其妻子辱骂原告两人,并多次欲将原告两人赶出现居房屋,同时将原告现居房屋断电,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原告为此多次找到村委,要求其承担赡养之义务,停止扰乱原告生活之行为,然而被告某虎夫妇置若罔闻,不知悔改,依然我行我素,变本加厉。原告认为,孝敬父母、对其尽赡养义务,是子女法定义务,是中华传统美德,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被告作为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是不可推卸之责任。
参加代表:
黄 爱 梁永超 杜珊珊 孙 涛 刘 彩
时 柳 魏成来 宋 方 黄高峰 黄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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