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旁听评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4-09-30 访问量:
时间:2024年9月26日下午2:10
地点:沛县法院第十法庭
案号:(2024)苏0322民初5884号
案件名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判成员:
审判员:花梦莉 法官助理:苏红景
书记员:燕 庆
原告:原告1:冯某占,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某县某某镇张某庄。
原告2:韩某娟,女,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某县某某镇张某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清华,江苏茂通(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徐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张寨镇中心街1号,法定代表人:武淑兰。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沛县汉源大道东侧世茂云泽苑8幢2单元701室商品房,总房价为757029元,房屋交付日期为2021年8月30日前。《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11第6条第2款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6个月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其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车位使用费40000元,与房屋使用年限相同,交付日期与商品房交付日期一致,被告逾期交付车位每延迟一日应向卖房支付该车位使用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付清房款、车位使用费,被告至今未交付商品房、车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55263元,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1460元,以上合计56723元(从2021年8月31日暂计算至2022年8年30日,计365天,其余违约金计算至商品房取得房屋测绘报告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参加代表:
刘 众 邵 剑 李 媛 李 宁 刘 辉 朱自腾
- 上一篇:旁听评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 下一篇:旁听评议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