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旁听评议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1-04-15 访问量:
时间:2021年4月15日
地点:
案件名称: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法官:王康
案情简介:
2020年5、6月份,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沛县沛城镇老市场其经营的老郭电器店内,将从吴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明知是剧毒物质的“美国二号”灭鼠药,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另案处理) 50瓶。经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出售的“美国二号”灭鼠药中含有氯乙酸钠,氟乙酸钠的含量为3.12%。经沛县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每瓶平均净含量11.14 克,合计557克。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下线追回未销售的产品,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
2020年5、6月份,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沛县朱寨镇农贸市场,将其丈夫朱某(另案处理)购买的明知是剧毒物质的“美国二号”灭鼠药50瓶对外出售, 2020年11月7日,公安民警从其摊位上查获未出售的“美国二号”灭鼠药5瓶。经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出售的“美国二号”灭鼠药中含有氟乙酸钠,氟乙酸钠的含量为3.12%。经沛县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每瓶平均净含量11.14克,合计557克。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追回来未销售的产品,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
参加代表:曹厚生、李红涛、邢建飞、孟凡凯、刘真、张华伟、吴文艺、王尧、苗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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